答案解析:
答:
1.合理。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1999-0201)承包方应在收到设计变更后14天内提出变更报价。本案是在主体结构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但承包人却是在竣工结算时才提出报价,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提出报价时间,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视为承包人同意设计变更但不涉及合同价款调整,因此发包有权拒绝承包人的70万元设计变更报价。
2.应按实际采购价80万元来结算中央空调设备价款。因为设标书中的设备报价120万元是暂估价,不能做为合同风险范围内的报价,而80万元才是双方最终确认的设备价款。
3.不合理。合同中关于5%即163万元质量履约保证金的条款是针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而设置的,本案工程已达到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所以发包方没收163万元质量履约保证金没有依据。
4.不能成立。本案中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提出顺延或增加工期的要求,所以工期不能顺延,承包人应承担逾期竣工10天的违约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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