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题(共4题,每题20分)
31 沿海地区某高层办公楼,建筑面积125000m2,地下3层,地上25层,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基坑开挖深度16.30m。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地下连续墙工程分包给某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未报建设单位审批;依合同约定将装饰装修工程分别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三家装饰装修公司。上述分包合同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且均在安全管理协议中约定分包工程安全事故责任全部由分包单位承担。
事件2: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深基坑支护设计委托给专业设计单位,专业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察报告选择了地下连续墙加内支撑支护结构形式。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了深基坑开挖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劳动力计划。该方案经专家论证,补充了有关内容后,按程序通过了审批。
事件3: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了提醒、警示施工现场人员时刻认识到所处环境的危险性,随时保持清醒和警惕,在现场出人口和基坑边沿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事件4:本工程二层多功能厅设计为铝合金龙骨中密板材隔墙,下端为木踢脚。装饰装修公司在施工前编制了装饰装修施工方案,明确了板材组装和节点处理措施。
问题
1.指出事件1中的不妥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2.事件2中,除地质勘察报告外,基坑支护结构形式选择依据还有哪些?本工程深基坑开挖专项施工方案补充了哪些主要内容?
3.事件3中,施工现场还应在哪些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至少列出5项)
4.事件4中,板材组装应按什么顺序进行?板材安装节点应如何处理?
参考解析:
1.事件1中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地下连续墙分包给某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未报建设单位审批。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行为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2)不妥之处: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中约定安全事故责任全部由分包单位承担。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2.(1)除地质勘察报告外,基坑支护结构形式选择依据还有施工图、开挖深度、建筑物周边环境、地下管线情况、道路交通情况。
(2)本工程深基坑开挖专项施工方案补充的主要内容: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和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3.事件3中,施工现场还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位置:起重机械设备处、临时用电设施处、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口、孔洞口、爆破物、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
4.(1)事件4中,板材组装顺序:当有洞口时,应以门洞口处向两侧依次进行,当无洞口时,应从一端向另外一端安装。
(2)板材安装节点的处理如下:
1)接缝处理:所用接缝材料品种和接缝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板缝处粘贴50~60mm宽的纤维布带,阴阳角处粘贴200mm宽纤维布,并用石膏腻子抹平,总厚度应控制在3mm内。
2)防腐处理:接触砖、石、混凝土的龙骨和埋置的木楔应做防腐处理。
3)踢脚处理:木踢脚覆盖时,饰面板应与地面留有20~30mm缝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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