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
案例1:P187
背景:某开发公司投资兴建一栋普通商业楼工程项目,能工业楼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招标文件中要求投资的企业应有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按照公开招标的程序,进过资格预审及公开开标、评标后,甲建筑公司与开发商开发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规定工程的合同方式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为185d,合同总价为800万元。
问题:
1、 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方式是否妥当?理由是什么?
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队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哪些事项进行约定?
答案:
1、 妥当。由于固定总价合同一般适用于施工条件明确,工程量能够叫准确的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合同总价交底且风险不大的工程项目。本案例的工程基本上符合上述条件,故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合适的。
2、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合同双方在合同条款中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和抵扣方式
2)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 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 发生价款纠纷时的解决方法
5) 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法
6) 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以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 安全措施及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8) 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9)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案例2:
背景:某企业2008年拟将投资兴建的一栋商业楼改为商务酒店。由于工期紧,该企业边进行图纸报审边进行招标。进过招标,某装修公司获得中标。该工程工期为2008年5月15日至2008年9月15日,必须保证十一旅游黄金周正式开业,否则,逾期一天罚款1万元。鉴于该工程的资金紧张,该装修公司(乙方)于2008年5月5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改工程项目的固定总价施工合同。
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由于甲方擅自变更了外立面设计和外门头超越红线等原因,施工图纸未通过规划局审批,无法取得开工证,甲方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半个月,预付工程款也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拨付,乙方在会议中同意,但没有会议纪要等有效证据。
6月15日,甲方手续办理完备。乙方为保证按期施工,在抢工过程中忽视了施工质量,在质检站抽查过程中,外墙瓷砖瓷砖粘贴不牢固,拉拔试验不合格,被要求返工。工程直至2008年10月30日才竣工。
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工期,应该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20万。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保证施工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的质量问题,因此延迟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就应当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 该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合适?
2、 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次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1、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一般适用于施工条件明确,工程量能够叫准确的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合同总价交底且风险不大的工程项目。所以本案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不妥的。
2、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也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很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协议约定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暂停施工,乙方也在会议中同意,是甲乙双发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施工期间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提供一个月,此时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通过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当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引起的反攻费用由乙方承担。
案例3:
背景:某施工单位于2007年2月参加某综合楼工程的图标,根据业主提供的全部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提出报价并中标,2007年3月开始施工。该工程采用的合同方式为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的固定单价合同。计价依据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施工洽商部分据实调整。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与图纸之间存在差异,幅度在±3%以内的,不予调整;超出正负3%的部分据实调整;措施项目清单:投标报价中的措施费,包干使用,不作调整;综合单价的调整:出现新增、错项、漏项的项目或原有清单工程量变化超过±10%的调整综合单价。(2)调整综合单价的方法:由于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或设计变更、施工洽商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根据当期市场价格水平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施工洽商引起工程量增减,幅度在10%以内的,执行原有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根据当期市场价格水平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1) 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基础垫层工程量为180立方,而根据施工图纸计算的垫层工程量为185立方。
(2) 工程量清单给出的挖基础土方工程量为9600立方,而根据施工图纸计算的挖基础土方工程量为10080立方。挖基础土方的综合单价为40元/立方。
(3) 合同中约定施工排水降水费用为133000元,施工过程中考虑到该年份雨水较多,施工排水降水费用增加到140000原。
(4) 施工过程中,由于预拌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导致部分粮的承载力不足,经业主和设计同意,对梁进行了加固,设计单位进行了计算并提出加固方案。由于此项设计变更造成费用增加8000元。
(5) 因业主改变部分房间用途,提出设计变更,防静电获得地面由原来的400平米增加到500平米,合同确定的综合单价为420元/平米。施工时市场价格水平发生变化,施工单位根据当时市场价格水平,确定综合单价为435元/平米,经业主和建立工程师审核并批准。
问题:
1、 该工程采用的是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中有阅读了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该阅读是否妥当?为什么?
2、 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衣裳时间,是否可以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如可调整。应调和调整?
答案:
1、 该阅读妥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固定价格合同的指双方在阅读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在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内阅读。本案例综合单价在风险范围内不在调整,专用条款约定调整范围是指风险范围意外的合同价款调整。
2、 本案例中所发生的时间,应如下处理:
(1) 不可调整。因为工程量清单的基础垫层工程量与按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的差异幅度为:(185-180)/180=2.78%<3%。根据约定在3%范围内的不予调整。
(2) 可调整。差异幅度:(10086-9600)/9600=5%>3%。根据约定超出3%的部分可以调整。
(3) 不可调整。施工排水降水属于措施费,不予调整。
(4) 不可调整。混凝土搅拌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属于承包商的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规定,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5) 可调整。事件是由于设计变更而生产的工程量增加。工程量增加的幅度为(500-400)/400=25%>10%
按原价计算的工程量400*(1+10%)=440 按新价格计算的工程量为【500-400*(1+10%)】=60
440*420+60*435=210900元。
案例4:
背景:某施工单位于2007年3月与业主签订了某综合楼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价7000万元。合同方式采用可调整价格合同,双方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除了通用条款的价款主体因素,在专用条款也越大了价款调整的因素,并越大考虑材料价格上涨因素的结算按照合同中的调值公式进行计算。该工程于2007年3月20日正式开工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故:
事件一、2007年4月2日,由于市政管线故障检修停水,造成停工6h;4月4日施工单位电缆短路停电,造成停工5h。
事件二:2007年4月23日由于供电局临时停电,造成停工4h;4月25 日大雨导致城市供电线路跳闸,造成停工2h;4月27日与本工程相邻的另一施工工地土方开挖挖断供水管线,造成停工3h。
问题: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的调整因素包括哪些内容?
2、对于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事件,施工单位是否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为什么?
3、施工中发生了承包人任务应当调整价款的时间,承包人应如何通知工程师?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如何处理?
答案:
1、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 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阅读其他因素。
2、 事件一不可以调整。事件二可以调整。
3、 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页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该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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