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某机电安装公司经过邀请招标、中标一大型炼油厂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其中机修车间、工业给水排水工程、空压机站等工程不包括在工程范围,合同工期为18个月,总价一次包死。合同签订后,在业主的同意下,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三个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队伍A、B、C.合同除工程范围、总价格与总合同不同外,其他条款与总合同基本相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
事件一:安装公司自己在非标准件制作过程中发现吨位多出100t。随向业主申请签证追加,遭到业主拒绝。
事件二:A分包商在一车间施工时,把与设备连接的压缩空气管道与给排水管道(不在工程范围内)一起施工至车间外墙,安装公司施工管理人员由于刚到工地情况不明,在多余施工的管道工程量追加单上予以签字确认。
事件三:在离投产还有两个月的时候,安装公司总部组织生产大检查,发现B分包商因自身施工力量不足和安装公司协调不力(双方责任)使工期拖延7天。而C分包商却因质量把关不严,出现三处质量不合格现象。
事件四:B分包商增加人力和机具终于按期完工,并以据向安装公司提出赶工费的要求,遭安装公司拒绝。C分包商的两处质量问题及时处理,一处因已无法达到质量要求,经安装公司和业主同意,作让步处理。
问题:
(1)安装公司向业主提出超100t非标制安工程量的签字索赔是否合理?简述理由。
(2)简述事件二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应怎样妥善处理?
(3)从合同管理角度分析事件三发生的原因。
(4)事件四中安装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简述理由。
答案:
(1) 安装公司向业主提出超100t非标制安工程量的签字索赔是否合理?简述理由。
安装公司向业主提出的追加非标工程量索赔不合理。
其理由是:
合同明文规定总价一次包死,就意味着现场不存在签字追加的问题;
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安装公司在合同签订时,未认真地进行合同分析和图纸工程量的核实,因而产生了工程量少算这一漏洞。
(2) 简述事件二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应怎样妥善处理?
事件二中A分包单位多施工不属于自己施工范围的工作内容,
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安装公司对新来的施工管理人员未作合同交底,及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范围不清楚造成的。双方均有责任。
处理方法:
①安装公司出面与业主和工业给排水及空压机站的承包商协商,把A分包单位已施工的部分划归安装公司工程范围,另签补充协议;然后安装公司再与A分单位商也签同样内容的补充协议,把这部分内容划归A分包单位的分包范围。(第一种方案)
②若协商未果,安装公司与A分包单位协商解决。安装公司现场未及时制止,而且签字确认,尽管最终审核权不在安装公司现场管理人员手中,但安装公司仍应负管理责任;而A分包单位未按合同内容施工,负主要责任。(第二种方案)
(3) 从合同管理角度分析事件三发生的原因。
从合同管理角度分析事件三发生的原因是未认真进行合同控制。
未认真进行合同跟踪,合同跟踪的主要对象一个是质量,一个是进度,而事件三中恰恰是质量和进度出现问题。
合同交底也存在缺陷,未对质量和工期进行重点交底未引起自己管理人员的重视。
管理人员自身的素质问题,对合同管理不重视,对合同条文未理解透,责任心不强,或自身对施工管理不明白等。
(4) 事件四中安装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简述理由。
事件四中安装公司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是:
B分包商工程的延误有一部分属于安装公司协调不力造成,若B单位有充分证据,这部分损失和赶工的费用应支付给B分包商;而因B分包商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和赶工费用不应支付。
C分包单位的让步处理决定安装公司和业主均无权决定,
必须经设计单位确认不降低性能、不影响使用,才可由设计单位作出让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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