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1.背景
某施工单位承担了一矿山井巷工程,同业主签定了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期15个月,开工日期为2005年11月1日,竣工日期为2007年1月31日。工期奖惩额为5000元/天,工程保修期1年。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生地质条件变化,建设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影响工期10天;由于雨季影响材料进场,影响工期5天;工程累计停电20天;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冒顶事故导致2人当场死亡,影响工期10天;由于项目工期紧,井下一机电硐室未经验收建设单位就投入使用;该工程竣工日期为2007年2月20日。
2.问题
(1)本工程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分属什么类别的事故?
(2)根据《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本起伤亡事故处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3)施工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该工程延误的责任?应该如何计算工期延误的奖惩数额?
(4)该机电硐室未经验收便投入使用,其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质量责任?应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本案例属于物体打击类安全事故;按事故后果严重性属有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
(2)根据《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结束,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80日。矿山事故结案后应当处理结果。
(3)工期延误20天,其中设计变更影响的10天和停电影响的工期延误20天由建设单位承担;对于雨季影响材料进场和冒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当可以预见的,可以认为已经包含在合同工期内或者说是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的风险。工期应该按提前10天计算,应该奖励施工单位5万元。
(4)工程未经验收建设单位就投入使用,投入使用之日起即可视为工程移交日,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由业主承担责任。但出现质量问题的时间在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派人检查维修;检查质量问题确实是由于施工单位的施工责任或施工质量造成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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