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题
某建设单位与A市政工程公司(简称A公司)签订管涵总承包合同,管涵总长800m,A公司将工程全部分包给B工程公司(简称B公司),并提取了5%的管理费。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中约定:(1)出现争议后通过仲裁解决。(2)B公司在施工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应赔偿A公司合同总价的0.5%作为补偿。
B公司采用放坡开挖基槽再施工管涵的施工方法。施工期间A公司派驻现场安全员 发现某段基槽土层松软,有失稳迹象,随即要求B公司在此段基槽及时设置板桩临时支撑。但B公司以工期紧及现有板桩长度较短为由,决定在开挖基槽2m深后再设置支撑,且加快基槽开挖施工进度,结果发生基槽局部坍塌,造成一名工人重伤。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时,发现B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责令其停工,A公司随后向B公司下达了终止分包合同通知书,B公司以合同经双方自愿签订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问题】
1.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反映出A公司和B公司分别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什么具体问题?
2.B公司处理软弱土层基槽做法违反规范中的什么规定?
3.法院是否应当受理B公司的诉讼?为什么?
4.该分包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法律依据。
5.该分包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针对已完成工作量应当如何结算?
6.发生事故后B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合同总价的0.5%作为补偿?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反映出A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的具体问题:A公司不应当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进行分包;应当审核批准分包商编制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应当提供或验证必要的安全物资、工具、设施、设备;应当确认分包商进场从业人员的资格。
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反映出B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的具体问题:要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应认真贯彻执行工地的分部分项、分工种及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在施工期间必须接受总包方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对各自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安全防护设施、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等必须认真管理,发生问题和隐患,立即停止施工,落实整改。
2.B公司处理软弱土层基槽做法违反规范中的支撑应随着挖土的加深及时安装,在软土或其他不稳定土层中,开始支撑的沟槽开挖深度不得超过1.0m的规定。
3.法院不应当受理B公司的诉讼。
理由:分包合同中约定出现争议后通过仲裁解决。
4.该分包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A公司不应当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进行分包。
5.该分包合同不应当继续履行。
针对已完成工作量应按实际已经完成工程量来结算。
6.发生事故后B公司应该支付合同总价的0.5%作为补偿。
理由: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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