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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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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一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考前提分卷(1)_第3页

  (2)冬期施工时,混凝土用水泥相关规定如下:

  1)应优先选用活性高、水化热量大的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不宜用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蒸汽养护的水泥品种经试验确定。

  2)水泥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42.5,最小水泥用量不宜少于300kg/m3。

  3)水灰比不应大于0.6。

  4)水泥不得直接加热,使用前1~2d提前运入暖棚存放,暖棚温度宜在5℃以上。因为水的比热是砂、石骨料的5倍左右,所以冬期施工中配制混凝土时应优先采用加热水的方法,但加热温度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3)本案例中,筏板属大体积混凝土,大体积混凝土养护方法、养护时间方面规定如下:

  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完毕后,为了确保新浇筑的混凝土有适宜的硬化条件,防止在早期由于干缩而产生裂缝,应在6~12h内开始覆盖和浇水。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d,矿渣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等拌制的混凝土养护时间不得少于21d。

  (4)女儿墙转角处卷材防水开裂的治理步骤:

  1)将转角处开裂的卷材割开;

  2)旧卷材烘烤后分层剥离;

  3)清除旧胶结料;

  4)将新卷材分层压人旧卷材下,并搭接粘贴牢固;

  5)再在裂缝表面增加一层卷材,四周粘贴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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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背景

  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固定总价承包合同,合同工期为390d,合同总价为8500万元。

  总承包单位为了分解资金压力,在与某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向其支付工程款后,其才向分包单位付款,分包单位可以直接向建设单位主张付款申请,如业主不同意,不得以此向总承包单位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为了强化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总分包双方还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分包单位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均由分包单位自己承担,总承包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施工前,总承包施工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施工进度计划如下图:

  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如下事件:

  事件一:土方挖掘施工中遇到地质勘探报告中未标明的地下障碍物,处理该障碍物导致工作A持续时间延长10d,增加人工费6万元、材料费4万元、机械费3万元。

  事件二:基坑开挖过程中因边坡支撑失稳坍塌,处理及重新支护造成工作8持续时间延长15d,增加人工费2万元、材料费1万元、机械费2万元。

  事件三:因突发罕见雷电天气而引起施工单位供电设施发生火灾损坏,使工作C持续时间延长10d,施工人员窝工费2万元,施工方设备损失5万元。

  事件四:结构施工阶段因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造成部分工程返工,导致施工单位增加人工费4万元、材料费6万元、机械费5万元,工作E持续时间延长30d。

  事件五:施工期间钢材涨价增加材料费用价差12万元。

  针对上述事件,施工单位按照程序提出了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2.问题

  (1)总、分包单位针对付款的约定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2)总、分包单位的补充协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按照图示施工进度计划,确定该工程的关键线路(节点法表示)和计算工期,并说明按此计划该工程是否能够按照合同工期要求完工。

  (4)针对上述各事件中发生的工期及费用,施工单位的工期和费用索赔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总、分包单位对付款的约定不合理,分包合同条款不能规避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付款责任。

  理由:因为分包合同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不涉及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不能因建设单位未付工程款为由拒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更不能由分包单位直接向建设单位主张付款申请的要求。

  (2)补充协议的约定不合法。

  理由: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部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总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按照持续时间最长法,本工程关键线路为:①→③→⑤→⑥。

  计算工期为390d。

  等于合同工期390d,按此计划该工程可以按合同工期要求完工。

  (4)事件一:工期索赔不成立;

  理由:A工作的延期发生在非关键线路,且没有超过其总时差,不影响总工期。费用索赔成立;

  理由:地质勘探报告未标明的地下障碍物施工单位无法合理预见,属于建设单位的风险范畴。

  事件二:工期和费用索赔均不成立;

  理由:基坑边坡支撑失稳属于施工单位施工技术措施不合理,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该风险及其损失。

  事件三:工期索赔不成立;

  理由:罕见雷电天气,属不可抗力,属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范围,但C工作延误发生在非关键线路上,且对总工期不构成影响,故不成立。

  费用补偿不成立;

  理由:因不可抗力发生的损失费用,.应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费用损失,事件三中人员窝工及设备损失均由施工方自行承担。

  事件四:工期和费用索赔均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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