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及使用
1.税务登记证的发放
纳税人在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发给税务登记证。
2.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要求
(1)要亮证经营。纳税人应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明显处张挂税务登记证正本;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时,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税务机关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亮证经营,接受检查监督。
(2)要遵守使用规定。税务登记证件,只限纳税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3)办理涉税事宜要持税务登记证。根据《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筒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A条规定: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①开立银行账户;②申请减税、免税、退税;③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④领购发票;⑤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⑥办理停业、歇业;⑦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4)要定期验换。税务登记证件通常一年验证一次,三年更换一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5)遗失要声明作废。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菅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因此,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在报纸、广播或电视上公开声明作废;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和申请,经审核后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