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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备考知识点:资源税_第2页

  (四)资源税的减免

  资源税贯彻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因此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比较少。

  (1)对油田范围内运输铜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对稱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资源税;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2)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在2011年11月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

  (3)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4)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纳税人的减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銷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銷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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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daibe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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