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股东机构
一、股东概述
(一)股东的含义
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人。
(二)股东的分类和构成
1.发起人股东与非发起人股东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发起人是指参加公司设立活动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同一般股东相比,发起人股东在义务、责任承担及资格限制上有自己的特点:
第一,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①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资格取得受到一定限制。一是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二是法人作为发起人应当是法律上不受限制者;三是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受到一定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其发起人必须一半以上在中国有住所。
2.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公司股东。自然人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作为参加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设立人股东,应当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三)股东的法律地位
1.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是公司经营的最大受益人和风险承担者
3.股东享有股东权
股东享有股东权是股东最根本的法律特征,是股东法律地位的集中体现。股东有获得财产收益和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
4.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除无限公司股东、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外,公司股东均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间接承担责任。
5.股东平等
所有股东均按其所持股份的性质、内容和数额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四)股东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除在总则部分明确股东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外,还对股东享有的其他权利作了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股东会的出席权、表决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会议是股东行使权利的场所。
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提议权和提案权
3.董事、监事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4.公司资料的查阅权
股东可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权利。
5.公司股利的分配权
通过盈余分配获取股利是股东出资的收益权,是股东权的核心。
6.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公司解散时,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股东出资比例、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7.出资、股份的转让权
8.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有同等下的优先购买权。
9.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公司的原有股东,对新增资本、新发行的股份享有优先认购权。
10.股东诉权
(五)股东的义务
1.缴纳出资义务
(1)缴纳出资义务的内容。股东在公司设立和公司增资扩股时,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出资(认股)协议规定的出资形式、出资数额、出资期限、出资程序交付认缴的出资。
(2)不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责任。公司成立之前违反股东出资义务的,应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3)不得抽回出资义务。公司登记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2.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遵守公司章程
遵守公司章程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
4.忠诚义务
股东的忠诚义务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禁止损害公司利益;二是考虑其他股东利益;三是谨慎负责地行使股东权利及其影响力。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一)股东会的性质及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依法享有下列职权: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⑧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⑩修改公司章程;⑾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股东会的种类及召集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分为三种:首次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首次会议是指公司成立后召集的第一次股东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定期会议是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定期召开的股东会会议;应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况: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
(三)股东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决议,另一种是特别决议。普通决议的形成,只需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包括: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公司的最高决策权。
(一)股东大会的性质及职权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享有对公司重要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在公司内部,股东大会决议具有最高的效力。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职权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的种类与召集
1.股东大会的种类
股东大会会议由全体股东出席,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两种。
(1)股东年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2)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l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
(1)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①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开和主持。
(2)股东出席会议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3)临时提案的提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则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股东大会会议的决议方式
(1)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依据
股东所持股份是股东权的计算依据。一股一权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股权的重要原则。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的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绝对多数通过。
(3)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因此其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