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经济师须系统掌握经济专业的理论知识,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现代化经济管理科学的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有关经济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经济专业工作经验,能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项目的筹建,或从事学科重点课题的研究,独立解决重要经济活动的难题,在经济研究工作中取得有重大价值的成果,或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和指导经济师工作的能力。
适用范围 | 政治思想条件 | 学历、资历条件 | 外语、计算机及专业条件 |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 业绩成果条件 | 论文、著作条件 | 破格条件 |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
遵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
获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2年以上;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 |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掌握经济专业技术知识。参加全省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 (二)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管理1项以上国家或省重点项目,或1项以上市重点项目的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 (四)从事经济专业研究,承担省(部)级课题1项以上,或市(厅)级课题2项以上; (五)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本单位(本部门)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的起草等工作。 |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获市(厅)级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经批准立项的市(厅)级以上或省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课题,已完成科研计划任务,经验收或鉴定并已进行成果登记(以立项通知、科研成果、结项证书为准,前3名);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年完成上级下达的生产经营任务,使企业经济效益显著提升或扭亏为盈(以缴纳税金凭证为有效依据);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筹建的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附立项和验收材料); 3.作为主持或骨干对本单位(本部门)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模式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论证,研究成果或决策建议被采纳(需附分析报告和采纳证明)。 |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前三名),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独撰不少于5万字); (二)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发表独立完成的本专业论文2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每篇不少于2000字); (三)独立撰写较高水平的经济分析报告3篇以上,并得到市(厅)级以上主管经济领导的批示并推广和交流(需提供有效依据)。 |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规定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2年以上,确有突出贡献者,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一)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公开出版独立完成的经济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以上(不少于8万字),或在核心期刊发表独立完成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
附 则 |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三)本条件中涉及的年限均按周年计算。 (四)主持: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是指负责该课题的全面工作,并在课题中承担主要工作,撰写成果总报告的人员,一般为项目第1名;参与主持为前3名,骨干为前5名。 (五)省级奖是指本专业省科学技术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奖。市(厅)级奖是指由省委、省政府所属各厅、委、局,省社科院、科学院,各设区市科技局、社科联颁发的成果奖,以及被授权的行业协会举办的本专业评奖活动所颁发的成果奖。 (六)课题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的研究课题,代表着学科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按照课题立项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课题不予认定,各种以鉴定方式通过的计划外自选课题不予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 (七)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学术期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 (八)“核心期刊”的界定:1.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2.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收录的期刊;3.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收录的期刊。 (九)本条件中要求的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适当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