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西安市2017高级经济师评审报送材料时间:2017年11月10日至11月30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报送材料地址:市人社局专技处(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市政府6号楼243室)。
西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高级经济师评审工作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改部门),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处,市人才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按照我市2017年高级职称评审总体安排,现将2017年度全市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专业分类
评审范围为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工作的在职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评审专业分为经济综合类、经济管理类、财税金融类、人力资源类、运输建筑类共5大类。参评人员申报评审的专业应与本人现在从事的工作保持一致。评审专业具体分类如下:
(一)经济综合类:从事经济政策研究、规划编制、经济分析、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的人员;
(二)经济管理类:从事工商管理、企业管理、商业经济、国际商务、农业经济、旅游经济工作的人员;
(三)财税金融类:从事财政税收、开发投资、金融、保险工作的人员;
(四)人力资源类: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
(五)运输建筑类:从事交通运输、邮电、房地产、建筑经济、信息咨询相关经济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申报人员近5年个人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岗位条件
对实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上报人员数和空缺岗位数按照1:1申报。当年能够空出的专业技术岗位,可以提前使用。
(三)学历、资历条件
取得国家认可的经济师及相关中级职称资格(包括会计师、统计师、审计师、国际商务师,以下简称经济师及相关职称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评审。其中,持后取学历(学位)参评者,学历(学位)取得时间需满1年。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及相关职称资格后,聘任满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及相关职称资格后,聘任满4年以上;
3.大学本科及后取博士、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及相关职称资格后,聘任满5年以上;
4.大专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或后取大专学历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含25年),取得经济师及相关职称资格后,聘任满5年以上。
(四)业绩条件
参评人员长期从事经济工作,具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所从事经济工作业绩突出,取得经济师及相关职称资格后须在任职期内具有下列工作业绩之一:
1.主持单位工作或管理项目中,有1次被评为省部级优秀项目(单位)或有2次被评为市级优秀项目(单位);
2.在承担的经济工作中,所提出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被省委、省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市委市政府、省级部门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所在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主持单位的主要经济工作或管理建设项目,有创新举措或先进经验,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予以推广,或已被同行业其他单位正式采用,或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主持或参与制定过县级以上地区、行业或单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工作制度、项目科研报告或发展思路、发展规划,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或单位批准实施。
(五)论文条件
参评人员须在取得经济师及相关职称资格后取得下列学术成果之一,所提交的学术论文成果应与现在从事的工作相关联。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具有国家认可的统一书号(ISBN)的经济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合著的著作,须出具作者写作内容及字数的证明。
2.在具有国家认可的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经济类或综合类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独立完成的经济类论文、调查报告等,每篇不少于3000字;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报纸和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参评论文;论文刊用通知、用稿清样及提前出版的刊物中登录的论文均不能作为参评论文。
3.县以下(含县级)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对由本人在工作中撰写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专利成果可视同论文要求。但报告的真实性,须由本人签字和推荐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予以认定。
(六)继续教育
申报人员从2013年开始,每人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公需课学习不少于24小时,专业科目不少于56小时。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不合格1次以上或被单位通报批评者;
2.任现职以来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3.受到党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4.提交弄虚作假材料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并在全市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