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赋分标准
兵团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赋分标准,您可以参考下,希望对您有帮助!
兵团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赋分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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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 | ||||||||||
序号 | 评分项目 | 分值 | 赋分标准 | 说明 | 得分 | |||||
1 | 德绩 考核 |
10分 | 非专业 奖 励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师局级 | 团级 | 1.以评审条件为准,具备基本条件的3分,总分不超过10分。 2.非专业奖励是指获得党政群团等组织的表彰,如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以及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等。 3.获奖应有奖状或证书; 4.受到行政和党纪处分的一票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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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4 | 3 | 1 | |||||||
单位考核 | 优秀 | 称职 | 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 |||||||
1分/年 | 0.5分/年 | 0分 | ||||||||
2 | 学识 水平 |
10分 | 1.熟悉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以及经济法律、法规等,在工作中能正确执行; 2.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了解本专业行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对行业发展有建设性意见; 3.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能处理或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难题; 4.具有组织指导下级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
依据单位年度工作鉴定、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专业研究成果以及专业获奖等情况赋分。 | ||||||
3 | 专业 年限 |
5分 |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10年(含)以上5分,5年(含)以上3分。 | 1.须在任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所规定的年限基础上实行; 2.任现专业技术职务15年以上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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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专业 学历 |
5分 | 本科以上 | 大专 | 中专 | 所学与专业一致加1分,与专业相近加0.5分 | ||||
5分 | 3分 | 2分 | ||||||||
6 | 业绩 成果 |
15 | 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师级 | 以评审条件为准,具备条件10分,总分不超过15分。 1.同一成果获得不同奖励的按最高一级计分,不重复计分。 2.获奖者以获奖额定人员为准,根据排名情况,按照第一位得分的10%递减加分; 3.专利以件为单位,专利证书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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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成果奖 |
一等奖 | 10 | 8 | 6 | ||||||
二等奖 | 9 | 7 | 6 | |||||||
三等奖 | 8 | 5 | 4 | |||||||
参与重大调研或科研项目 | 主持完成 | 7 | 5 | 3 | ||||||
参与完成 | 5 | 3 | 1 | |||||||
专利 | 发明型 | 2分/件 | 实用型 | 1分/件 | ||||||
7 | 专业表彰 | 5 | 行业部门 (行业协会) |
国家级 | 省级 | 师级 | 团级 | 1.指任现职以来因专业技术工作获得的表彰; 2.同一业绩多次获得不同层次的奖励,以最高级别打分,不累计积分; 3.奖励均以获奖证书和表彰决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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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4 | 3 | 1 | |||||||
8 | 著(译)作论文 | 10分 | 著(译)作 | 公开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作 | 以评审条件为准,基础分5分,总分不超过10分。 1.须在任现职时间内发表或出版的,并且符合《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称评定中论文要求及刊物级别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兵职改办发[2010]14号)要求; 2.以不同报刊发表同一或相似内容的论文不重复计分。 3.每增加国家级刊物1篇加0.5分,每增加省级刊物1篇加0.3分;著作每增加1件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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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著 | 撰写3万字以上 | 撰写2万字以上 | ||||||||
5分 | 4分 | 3分 | ||||||||
论文 | 公 开 出 版(ISSN CN) | |||||||||
独著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
3分 | 2分 | 1分 | ||||||||
国际、国内 学术会议交流 |
未出版 | |||||||||
学术交流 | 国际 | 国家 | 兵团 | 发展规划、实施方案、调查报告、统计分析、制度意见等采纳使用1分 | ||||||
3分 | 3分 | 2 | ||||||||
9 | 实际 工作 能力 |
40分 | 1.主持或参与组织本行业或本单位重大问题、重大工程、重大活动的研究、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 2.主持或参与本行业或本单位规划、行业标准、制度规章、改革方案、技术操作规程的制定,经单位批准实施。 3.对本行业或本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获得认可、推广。 4.在实践中创新工作方法或管理模式,并具有指导意义。 5.具有讲授专业课程的经历。 |
1.以评审条件为准,结合实际情况赋分;基础分20分,总分不超过40分。 2.在基层工作每年0.5分,最高2分。 3.讲授专业课每课时0.2分,最高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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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分 | 初审专家签字: | 专家组审核意见: | |||||||
说明:享受特殊优惠政策加分按兵团职改办统一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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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liujia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