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民法院受理了贸易公司的破产案件后,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的扣押应当解除。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4)该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本题中,从发布受理申请公告之日至债权期限届满的时间超过了30日,短于3个月,是符合规定的。
(5)工商银行和丁公司共同申报债权的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本题中,工商银行已经向管理人申报了全部债权,因此,丁公司就不能再以将来求偿权申报。
(6)对于甲公司无偿转让的150万元财产,管理人的做法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破产企业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题中,贸易公司在2006年11月1日无偿转让财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前1年内,因此管理人是有权依法撤销的。
(7)破产费用=15+30=45(万元);共益债务=100+12+20=132(万元)。
(8)①贸易公司财产变现价值总额=150+132+120+150+1500+500=2552(万元)
②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后的财产额=2552-1000=1552(万元)
③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财产额=1552-45-132=1375(万元)
④清偿工资和法定社会保险费后的财产额=1375-200=1175(万元)
⑤清偿税款后的财产额=1175-100=1075(万元)
该剩余财产额用于支付普通债权。
(9)①普通债权额=5+1200+1530=2735(万元)
②清偿率=1075/2735×100%=39.31%
③A企业可以获得的清偿额=525×39.31%=206.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