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中,既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又实行“谁作决定,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请求事项和主张事由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一)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仲裁活动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考虑到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方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对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又做出了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庭开庭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伸裁庭确定举证责任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城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三)诉讼中的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诉讼活动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劫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