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动立法的程序
1、立法组织:
国际劳动立法与其他国际法立法程序具有完全不同的特点,它是通过三方性的民主程序制定的。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际劳工大会,由全体会员国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比例为2:1:1)组成;决策机关是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由56个会员国的三方理事(政府代表28名、雇主和工人代表各14名)组成;执行机关是国际劳工局,也就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秘书处,由理事会选举的局长主持。
2、程序:
在制定国际劳工公约的过程中,其制定程序是:
第一阶段,确定立法主题
由秘书处收集会员国三方对确需立法的重大劳动和社会问题的要求和建议,组织相应的会议讨论,整理成背景材料,提交理事会选择确定。理事会经过两次会议讨论、比较,最后确定若干主题。如有争议,可以表决决定,列入下届国际劳工大会立法议程。
第二阶段,形成拟议草案
秘书处对理事会选定的主题参照各国现有法规和实际做法并根据新的要求,形成关于公约的初步原则,送交会员国三方征求意见。然后,秘书处以报告形式提交国际劳工大会审议。
第三阶段,审议通过
国际劳工大会设专题委员会对公约草案的报告进行两次讨论,最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投票表决,表决结果达到2/3多数票赞成,新的国际劳工公约或建议书即宣告通过。新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会员国有义务呈送给本国立法机关,新的公约在获得两个会员国批准后即开始生效。
3、影响:
从以上过程可以看出,国际劳动立法的制定反映了世界的发展趋势和要求,制定过程是民主的和严肃的,对各国劳动立法有规范和指导作用。这一制定程序当然受到国际力量对比的影响。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文化背景各不相同,部分劳动标准可能与某些国家的实际情况偏离较大或规定得偏高,以及某些劳动标准还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