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知识
设计期工作的形成。在国际建筑市场中,建筑师基本是受雇于业主,为业主或协同业主做建筑项目开发起动工作,即拟订粗线条有实用价值和控制性强的设计文件:含评估、立项、概算及规划等工作。
一个建设项目提出开发的设想阶段,即投资前阶段又称设计前期工作阶段。这个阶段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其最终投资决策做出项目评估报告等三项到最终建筑立项目标。
设计前期工作除能完成建筑立项外,还要对即将委托设计和具体施工提供一份按国家有关的各项政策编制的可靠性高、各项指标完善、远近分期明确的文件。这个设计前期工作文件,首先要有较实际的可行性,前期工作的目的是建筑策划,它要体现出较高的政策性、较周密的技术性、较实际的经济性,以达到较准确地控制后期建筑开发阶段实施进程的目的,设计前期工作的优劣,主要靠建筑师从事设计和管理工作经验的积累,从宏观的建筑实践中,得到微观的建筑感知,来完成前期工作。建筑师的建筑感知在建筑开发中,浑、用之不竭的精神和技术资源,还能预见到成果的发展和规模。所以建筑师建筑感知预见性是建筑开发和投资经营成败的关键。
我国的建筑师,多年来仅仅是执行国家的建设计划指令,通常设计前期工作由国家省市各级计委、建委制定,所以设计人对前期工作比较陌生。近年来建筑市场上由企业和个同开发的项目逐渐增多,开始有请建筑师参与制定项目建议书的情况。我国建筑市场的对外开放,以及中国的注册建筑师制度都要求我国建筑师能全面掌握国内外的基本内容,以便与国际建筑市场相接轨。
具体地说,各国的建筑体制及营造方式均有不同的特点,但是总的说来,在市场经济运行体制的国家中,其建筑营造方式(包括设计业务管理)又有通用的一些方面。
一、建筑设计体制
按我国现行的设计体制,建筑师在方案(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作,与国外许多国家相似,主要的差别在于:
1. 国外在施工图文件中,除施工图外,对施工说明书的要求比较详尽;
2. 国外的业主,往往要求建筑师协助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并负责开标、评标方面的工作;
3. 国外的业主,还要求建筑师在施工期间,负责有关的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定期下工地视察工程进度及质量,签署分期付款证明书,签发设计变更通知及变更指令,以及工程最终验收等工作;
4.以上3个方面的工作,国外均有标准的合同文本,其中明确记载了建筑师的服务范围、内容、义务、权利及责任。除了以上正常业务之外,业主还可能提出委托部分设计前期工作(拟订任务书、场地分析及场址选择、建筑策划等)以及工程后期工作(工程后评价、维修管理规划等),并订有专门的合同文本。
二、建筑营造方式
迄今为止,国外比较通行的仍是以业主、建筑师、承包商等三边关系为基础的常规建设程序(图1-1);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也出现了一些非常规的建设程序,如“快轨建造法”(图1-2)及“设计营造法”(图1-3)等。
在国外的建设程序中,建筑师是设计的总负责人,与业主签订设计协议,并负责协调各专业(结构、设备、绿化、估算等)的设计,还代表业主办理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管理等方面的有关工作。专业设计师由建筑师聘用,或由业主征得建筑师同意后直接聘用。施工图文件的内容包括:说明,场地(含公用设施图),建筑平、立、剖,内外详图,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及其他设施专业图等。施工图要满足如下要求:(l)与设计意图一致;(2)结构的整体性;(3)安全性;(4)耐久性;(5)符合规范;(6)正确的施工顺序;(7)正确的加工安装;(8)适当允许误差;(9)经济性;(10)材料可供性;(11)建筑物有位移可能;(12)符合工业标准;(13)防潮及防气候影响;(14)保温隔热;(15)其他声、光等对建筑的损害共15条。
三、建设程序法规与内容
(一)我国与国外的基本建设程序比较
中国基本建设程序美国常规建设程序英国常规建设程序
1.提出项目建议书1.设计前期工作1.立项
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2.场地分析2.可行性研究
3.进行项目评估3.方案设计3.设计大纲或草图规划
4.编制设计文件4.设计发展4.方案设计
5.施工前准备工作5.施工文件5.详细设计或施工图
6.组织施工6.招标或谈判6.生产信息
7.交付使用7.施工合同管理7.工程总表
8.工程后期工作8.指标
(按建筑师服务范围)9.合同:项目计划施工
竣工验收及工程反馈
(二)我国勘察设计行业的主要法规
在市场竞争中,除国家(或地方)制定了一些必要的法规之外,一些行业性的协会、绘也制定了一些职业道德准则,以保证比较公平的,有序的竞争。我国勘察设计行业有关规范文件中,其部分主要参考资料如下(全部采用修订最新版本):
1.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2,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5.民用与工业建筑设计周期定额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7.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8.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9.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
1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11.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取费标准:
12.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13.勘察设计职工职业道德准则
14.建设监理试行规定
15.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质量评定标准
16.建设程序建设项目及可行性研究
17.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8.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0.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2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3.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2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25.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26.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注 1一16条为原规定法规文件。17一26条为后续重要法规文件。
一、有关法律
《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日起执行〉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11月1日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全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有关法规
《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1978年9月15日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建委颁发)《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2003年版)(2003年4月21日颁发,2003年61日起执行〉
《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颁发)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原国家环保委颁发〉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号〉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