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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筑师《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教材讲义:第七章第五节

来源:考试网  [ 2016年11月22日 ]  【

第五节 停车场(库)的防火

  一、防火分类与耐火等级

  ⑴停车场(库)的防火分类应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7—20的规定。

  车库的防火分类               表7—20

类型

汽车库

>300辆

151~300辆

51~l50辆

≤50辆

修车库

>15车位

6~15车位

3~5车位

≤2车位

修车场

>400辆

251~400辆

10l~250辆

≤100辆

  注:汽车库的屋面亦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内。

  ⑵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7—21的规定。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7—21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防火墙

不燃烧体3.00

 

承重墙、楼梯间的墙、防火隔墙

不燃烧体2.00

 

隔墙、框架填充墙

不燃烧体0.75

不燃烧体0.50

支承多层的柱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50

 

支承单层的柱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l.50

不燃烧体l.00

模板

不燃烧体l.50

不燃烧体l.00

不燃烧体0.50

疏散楼梯、坡道

 

不燃烧体l.00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0.50

燃烧体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15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

  ⑶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二、一般规定

  ⑴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⑵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

  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⑶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⑷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⑸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①贮存量不超过l.0t的甲类物品库房;

  ②总安装容量不超过5.0m3/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③一个车位的喷漆间;

  ④面积不超过5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房间。

  ⑹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⑺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⑻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⑼Ⅰ、Ⅱ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

  ⑽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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