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防火间距
⑴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表7—22的规定。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的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7—22
车库名称和耐火等级 |
汽车库、修车库、厂房、库房、民用建筑耐火等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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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汽车库修车库. |
一、二级 |
10 |
12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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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12 |
14 |
16 |
修车场 |
6 |
8 |
10 |
注:l.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
2.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3m。
3.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m。
⑵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建筑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可不限防火间距。
当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7—22的规定值减小50%。
⑶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宜≥4m。
⑷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1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宜≥4m。
⑸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应≥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30m,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表7—22的规定值增加2m。
⑹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应不少于表7—23的规定。
⑺<1m3的易燃液体储罐或<5m3的可燃液体储罐与车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采用防火墙隔开时,其间距可不限。
⑻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应不少于表7—24的规定。
⑼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不少于表7—25的规定。
⑽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的数量宜≤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6m。
四、消防车道
⑴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环形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宜利用交通道路。
⑵消防车道的宽度应≥4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宜≥12×12m。
⑶穿过车库的消防车道,其净高和净宽均应≥4m。
五、安全疏散
⑴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部分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⑵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①同一时间的人数不超过25人;②IV类汽车库。
⑶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汽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设在高层建筑裙房内的汽车库,其楼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疏散楼梯的宽度应≥1.1m。
⑷室外的疏散楼梯可采用金属楼梯。室外楼梯的倾斜角度应≤45°,栏杆扶手的高度应≥1.1m,每层楼梯平台均应采用≥1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制作。室外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不应开设疏散门外的其他的门、窗、洞口。高层汽车库的室外楼梯,其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⑸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的距离应≤45m,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应≤60m。单层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应≤60m。
⑹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①Ⅳ类汽车库; ②Ⅱ、Ⅲ、Ⅳ类修车库;
③汽车疏散坡道为双车道的Ⅲ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100辆的地下汽车库。
⑺Ⅰ、Ⅱ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且车道、坡道为双车道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汽车库内的其他楼层汽车疏散坡道可设一个。.
⑻除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Ⅳ类的汽车库在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其升降梯的数量不应少于两台,停车数少于l0辆的可设一台。
⑼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应≥4m,双车道宜≥7m。
⑽两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应≥10m;两个汽车坡道毗邻设置时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
⑾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的停车场可设一个疏散出口。
⑿汽车库的车道应满足一次出车的要求,汽车与汽车之间以及汽车与墙、柱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表7-l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