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火灾应急照明
㈠下列部位需设置火灾时的应急照明
1.疏散楼梯(包括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
2.消防控制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防排烟机房等;
3.观众厅、宴会厅、重要的多功能厅及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等;
4.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人员密集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室;
5.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室等重要技术用房;
6.每层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等;
7.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㈡建筑物(二类建筑的住宅建筑除外)的疏散走道和公共出口处,应设疏散照明。
㈢凡在火灾时因正常电源突然中断导致人员伤亡的潜在危险场所(如医院内的重要手术室、急救室等),应设安全照明。
十、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系统
㈠一类防火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防火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㈡消防联动控制、自动灭火控制、通信、应急照明及应急广播等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保护,并宜暗敷在非燃烧结构体内,其保护厚度应≥3cm。当必须明敷时,应在金属管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㈢弱电线路的电缆竖井,宜与强电线路的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弱电与强电线路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