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规划管理过程,如为拟建的建设工程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设计方案等,这些内容虽然在前面已经阐述,但其t作程序并未涉及,本部分予以介绍。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法定的行政职权。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进行建设活动的一项法律凭证。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建筑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同时,当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时,只要出示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就会得到依法保护,否则就会受到查处。建设工程竣工以后,许可证又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的依据,日后还是房产登记的有力凭证。
㈠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的审核
为了避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对规划建设方案一改再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对下列情况进行认真审核。
⑴建设单位已经依法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⑵建设单位已经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据审查意见作了认真修改,最后审定。
⑶具有城市计划部门批准的当年建设任务。
⑷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图纸由城市测绘部门放线,并经验线确认无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经核发,不得擅自变更。
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和市政交通工程。根据这些工程的各自特点,在规划管理上又有所区别,因而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上也有所不同,现分别加以叙述。
1.建筑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
⑴申请程序。
⑵审核程序。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应于申请程序,一是提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二是审核建筑设计方案;三是审理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前两者,分别给予书面批复。对于建筑设计方案需要修改的,要求其修改后送审,直至审定。
⑶核发程序。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即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市政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
⑴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事前协调程序。
由于管线工程的特点及其规划管理内容的要求,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需要设定事前协调程序。
⑵市政管线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理程序。
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在计划综合和管线综合的基础上,方可进行管线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理工作。。
主要审理程序如下:
a.申请程序。对于一般市政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的申请程序,一是申请管线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二是申请市政管线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规模较大、矛盾复杂的市政管线工程,在上述两项程序之间,还需要增加送审设计方案的程序。
b.审核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针对上述申请程序,一是核定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二是对于规模较大、矛盾复杂的管线工程,审核市政管线工程设计方案;三是审核市政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
c.核发程序。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核发市政管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市政交通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⑴申请程序。市政交通工程的申请程序,一是建设单位申请核定市政交通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和划示道路规划红线;二是建设单位送审市政交通工程设计方案;三是建设单位申请市政交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⑵审核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一是在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和划示道路规划红线;二是审核市政交通工程设计方案;三是审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
⑶核发程序。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核发市政交通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