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划设计条件
㈠拟订规划设计条件的依据
《城市规划法》第29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规划设计条件的法定依据。为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成片建设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各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提出限制性(又称规定性)和指导性的规划设计条件,作为规划设计应遵循的准则。.
规划设计条件是规划编制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规划方案编制、工程方案设计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审定的依据。
㈡拟订规划设计条件应遵循的原则
⑴严格以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⑵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有关用地和建设的技术规定。
⑶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⑷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
⑸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⑹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加城市绿地,注重城市景观。
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
⑻旧城改造应从实际出发,合理利用、逐步完善,保护建筑和空间的环境协调。
⑼符合城市防灾、减灾要求,保障城市安全。
㈢规划设计条件的内容
⑴明确用地和建筑性质,具体确定用地面积和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代征道路及绿地的面积和范围)。
⑵明确土地使用强度,包括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容积率等要求。
⑶明确绿地配置包括绿地面积、绿地率、人均绿地、隔离绿地、保护古树名木等的要求。.
⑷明确市政设施配置包括道路组织、交通出入口、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供应、公交站点、停车场数量和布局等要求。
⑸明确公共设施配置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休闲、管理、生活服务设施等要求。
⑹满足保护古城传统格局、风貌和传统文化地段、保护重点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要求。
⑺满足用地和建筑与周围人文和自然环境协调的要求。
⑻满足防火、防爆、防洪、防空、防震、抗震、防止地质灾害等要求。
⑼符合无线电收发讯区、微波走廊、高压输电走廊、军事和国家安全设施的相关技术规定。
⑽符合城市对外交通,包括机场、港口、铁路、高速公路及市政工程设施的相关技术规定。
㈣规定性(限制性)条件和指导性条件
规划设计条件分为规定性(限制性)条件和指导性条件。规定性(限制性)条件在规划设计时是必须遵守的;指导性条件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应当尽量遵守。
⑴规定性(限制性)条件:
a.用地性质;
b.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地块面积);
c.建筑控制高度;
d.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地块面积,一般不含地下车库和设备层建筑面积);
e.绿地率(绿地总面积/地块面积);
f.交通出入口方位;
g.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
⑵指导性条件:
a.人口容量(人/hm2);
b.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
c.建筑色彩要求;
d.文物、名木古树、历史街区、历史地段和水体等保护要求;
e.其他环境要求。
规划编制单位、规划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过程中若要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定,必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通知,否则不得任意更改。
㈤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后,应该根据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无论是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是对具体建设工程的,及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同时应向建设单位发出规划设计条件书面通知书。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a)用地情况;
b)用地使用性质;
c)用地使用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居住人口毛密度、居住建筑面积毛密度);
d)建筑设计要求(建筑规模、建筑高度、建筑层数、退规划用地边界线距离、建筑间距、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数量、绿化);
e)城市设计要求(体量、高度、材料、色彩等);
f)市政要求;
g)配套要求;
h)其他;
i)遵守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