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无障碍客房
有客房的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客房,其设施和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客房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α.应便于到达、疏散和进出方便;
b.餐厅、购物和康乐等设施的公共通道应方便轮椅到达。
(2)标准间客房数量:
100间以下,应设1~2间无障碍客房;
100~400间,应设2~4间无障碍客房;
400间以上,应设3间以上无障碍客房。
(3)客房内过道最小宽度:
a.出口及床前过道1. 5m;
b.床间距离1. 2m。
(4)客房门应符合残疾人使用要求;
(5)卫生间设计要求:
α.门外开,最小净宽0.8m;
b.室内应有直径不小于1.5m的轮椅回转面积;
c.卫生洁具及安全抓杆要求同公共厕所和浴室的无障碍设施要求。
(6)客房电器与家具设计要求:
a.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
b.床、坐便器、浴盆高度应为0.45m;
c.客房及卫生间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12.停车车位
(1)距建筑人口及车库入口最近的停车位置,应划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2)残疾人停车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和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 : 50。
(3)停车车位的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 2m的轮椅通道,应使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通道,到达建筑入口。
(4)停车车位一侧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宽1m的轮椅坡道。
(5)停车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在停车车位的尽端 宜设无障碍标志牌。
13.无障碍住房
(1)适用于乘轮椅残疾人和老年人居住。
(2)按套型设计,每套住房应设起居室(厅)、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卫生间宜靠近卧室。
(3)元障碍居室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卧室最小面积应略大于常人使用的,单人卧室应不小于7时,双人卧室应不小于 10.5m2,兼起居室时应不小于16m2。橱柜挂衣钩高度不大于1. 4m,深度不大于0.4m;
b.起居室最小面积14 m2,前面、门洞、家具位置应符合轮椅通行、停留及回转的要 求,应有良好的朝向和视野。
(4)厨房元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a.考虑乘轮椅者进入和操作位置以及回转需要,面积应略大于普通家庭厨房,并应 考虑冰箱位置和两人就餐位置;
b.净宽不应小于2m,双排布置设备时,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c.吊柜底高度不大于1.2m;
d.热水器、炉灶等设备应考虑残疾人使用的安全与方便。
(5)卫生间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α.卫生间方便轮椅进出。平面布置除考虑三件卫生洁具外,并应考虑轮椅进入和接 卫生洁具,又能顺利退出,故最小面积应比普通住宅卫生间略大;
b.卫生洁具和安全抓杆的安装要求与公共厕浴的无障碍设施相同。
(6)门、窗和墙面的无障碍设计要求:
a.优先采用推拉门,其次是折叠门和平开门;
b.门扇开启后最小宽度:户内门0.8m,公共外门LOm;门把手一侧墙面最小宽度: 般门0.4m,起居室门及户门0.45m,公用外门0.5m。户门、卧室门、卫生间门及阳台应设关门拉手。卫生间门还应设观察窗;
c.门扇应设横执把手;
d.外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0.8m,同时应设防护设施;
e.窗扇开启把手的高度不应大于1.2m,开启窗口应设纱窗。
(7)过道与阳台无障碍设计规定:
a.户内门厅轮椅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m。通往各房间的过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
b.过道至少在一侧设高0.80~0.85m的扶手;
c.阳台深度不应小于1.5m;
d.阳台与居室之间的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e.阳台应设可升降的晾晒衣物设施。
(8)电气设计规定赂。
14.建筑物无障碍标志与盲道
(1)政府机关与主要公共建筑的无障碍通路、停车车位、建筑入口、服务台、电梯、 厕所或专用厕所、轮椅席、客房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及走向,应设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牌。
(2)政府机关与主要公共建筑的人行通路应设盲道,在建筑入口、服务台、电梯、公共厕所所或专用厕所、火车与地铁站台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