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门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不应采用大力度的弹簧门。
(2)在旋转门一侧应另设残疾人使用的门。
(3)轮椅通行门的最小净宽为:
a.自动门1. Om;
b.其他门O.8m。
(4)乘轮椅者开启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O. 5m的墙 度;其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门扇下方应安装高O.35m的护门板。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6.楼梯与台阶
与残疾人使用的楼梯与台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采用有休息平台的直线形(包括直角形和折返形) ,楼梯不应采用无休息平台的楼梯和弧形楼梯。踏步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直角形突缘。
b.楼梯梯段最小宽度:
公共建筑1. 5m;
居住建筑1. 2m。
c.楼梯两侧应设扶手;台阶从三级起应设扶手。
d踏面应平整而不应光滑;明步踏面应设离不小于5Omm安全档台。距踏步起点与 25~30cm应设提示盲道。踏面和踢面的颜色应有区分和对比。
e.踏步的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般公建楼梯O.28m, O. 15m;
幼儿园、小学校楼梯O. 26m, O. 14m;
住宅、公寓公用楼梯O.26m, O. 16m;
室外台阶O. 30m, O. 14m。
7.扶手
供残疾人使用的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应设高O.85m的扶手;设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 为O.65m。
(2)扶手起点与终点外延伸应大于或等于O.3m。
(3)扶手未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O.lm。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 到地面上固定。
(4)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应为40~50mm;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应易于抓紧。圆形扶手的直径或矩形扶手的宽度应为30~45mm。安装在墙面的扶手托件应为L形,扶手 和托件的总高度宜为70~80mm。
(5)交通、医疗建筑和政府接待部门等公共建筑,在扶手的起点和终点处应设盲文说明牌。
8.电梯与升降平台
(1)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2)候梯厅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α.候梯厅最小深度为1. 8m;
b.呼梯按钮高O. 9~ 1. 1m;
c.电梯门洞最小净宽度O.9m;
d.清晰显示轿厢上、下运行方向和层数位置及电梯抵达音响;
e.每层电梯口应安装楼层标志,并设提示盲道。
(3)残疾人使用的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α.开启最小净宽度为O.8m;
b.轿厢最小深度为1. 4m,最小宽度为1. 1m;
c.轿厢正面和侧面应设高O. 80~O. 85m的扶手;
d.轿厢侧面高O. 9~1.1m处应设带盲文的选层按钮;
e.轿厢正面高O.9m至顶部应安装镜子;
f.轿厢上、下运行及到达应有清晰显示和报层音响。
(4)只有客货两用电梯时,应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服务。
(5)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α.建筑入口、大厅、通道等地面高差处,进行无障碍建设或改造有困难时,应选用升降平台取代轮椅坡道;
b.升降平台的面积不应小于1. 2mXO. 9m,平台应设扶手或挡板及启动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