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抗震及设防分类与设防目标
(一)建筑物抗震设防类别
建筑物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 4 类。
1 .特殊设防类(甲类建筑)
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破坏会导致严重次生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特别重要的建筑。
2 .重点设防类(乙类建筑)
地震震灾发生后必须维持正常使用或者救灾需要的建筑物、人员大量集中的公共建筑物及地震破坏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国民经济重大损失的建筑物。
3 .标注设防类(丙类建筑)
甲、乙、丁类以外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4 .适度设防类(丁类建筑)
次要建筑,一般指地震破坏或倒塌不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经济损失的建筑。如储存价值低的物品或人员活动少的单层仓库建筑。
(二)抗震设防目标
抗震设计要达到的目标是在不同频度和强度的地震发生时,要求建筑具有不同的抵抗能力。对发生可能性较大的多遇地震,要求结构不受损坏;而对于发生可能性较小的罕遇地震,则允许结构有所损坏,但不倒塌。我国现行《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 ( GB 50011-2010 )(以下简称抗震规范)根据这些原则提出了“三个水准”的抗震设防目标。
第一水准:当遭受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小震)作用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第二水准:当遭受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地震(中震)作用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第三水准:当遭受到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大震)作用时,建筑不致倒塌或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通常将其概括为:“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在抗震设计时,为满足上述三水准的目标采用两阶段设计法。
第一阶段设计:按多遇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截面设计,以及验算在多遇地震作用下结构的弹性变形,这就是所谓的“抗震计算设计”。它使建筑物满足第一水准设防目标。第一阶段设计中还包括抗震概念设计和抗震构造措施,它使建筑物满足第二水准的设计要求。
第二阶段设计为弹塑性变形验算,对特殊要求的建筑和地震时易倒塌的结构,除进行第一阶段设计外,还要对罕遇地震作用下结构的薄弱层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和采取相应的构造措施,使建筑物满足第三水准的设防要求。
上面提到的多遇地震(小震)、基本烈度地震(中震)、罕遇地震(大震)之间的关系大致为:
小震比基本烈度低 1 . 55 度;
大震比基本烈度高 1 度左右。
三、抗震设计标准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抗震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6 、 7 、 8 和 9 度地区建筑的抗震设计和隔震、消能减震设计。设防烈度高于 9 度地区的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专门规定进行抗震设计。
建筑抗震设计包括:满足抗震概念设计的结构布置、地震作用计算、构件截面计算和采取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
各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 6~8 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 9 度时,应符合比 9 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 2 )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 6~8 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 9 度时,应符合比 9 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 3 )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 4 )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时不应降低。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时,除抗震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乙、丙、丁类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