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违约责任
(一)承包人的违约
1、违约情况
(1)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缺陷责任期内未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发生承包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对于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包人进驻施工现场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这种扣留不是没收,只是为了后续工程能够尽快顺利开始。发包人的扣留行为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合同解除后的结算
1)监理人与当事人双方协商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达不成一致,由监理人单独确定。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发包人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按合同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处理。
(3)承包人已签订其他合同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协议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二)发包人的违约
1、违约情况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持续时间超过56天以上;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发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除了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无力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外,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承包人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违约解除合同
属于发包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义务的情况,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赔偿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尽快完成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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