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 合同履行涉及的几个时间期限
1、 合同工期:承包人在投标函内承诺完成合同工程的时间期限,以及按照合同条款通过变更和索赔程序应给予顺延工期的时间之和。是判定承包人是否按期竣工的标准。
2、 施工期:开工通知写明的开工日起算,至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止。是判定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的依据。
3、 缺陷责任期:自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起算,一般为一年。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有缺陷工程或部位,在修复检验合格日前已经经过的时间归于无效,重新计算缺陷责任期,但延长时间在内的缺陷责任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 2年。
4、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起算。
二、 施工进度管理
1、 合同进度计划的动态管理:承包人可以主动提交修改合同进度的计划报告;监理人
也可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合同进度的指示。
2、 可以顺延合同工期的情况:
1)、发包人原因:
①、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②、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③、 发包人延迟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④、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⑤、 提供图纸延误;
⑥、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应正确区分气候条件对施工进度影响的责任;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停工是否影响总工期。
3、 承包人原因的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 3%;
4、 暂停施工:
1)、承包人责任的暂停施工:
①、 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②、 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国产合同类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③、 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2)、发包人责任的暂停施工:
①、发包人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停工损失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
③、协调管理原因:如两家施工单位工序冲突,需要一家暂停;
④、行政部门的指令。
5、 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双方通过协商达成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内容包括:承包人修订进度计划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而采取的赶工措施;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所需增加的合同价款;提前竣工应给承包人的奖励(建议为发包人实际效益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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