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件: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
2、不可抗力发生后的管理:
1)、通知及采取措施: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部分承担责任;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和有关资料。
2)、不可抗力的损失承担原则:
①、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的设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③、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相关费用;
④、停工损失有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⑤、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迟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发包人承担。
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责任方承担。
八、 索赔管理
1、承包人的索赔:
1)、承包人在引起索赔事件发生后 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逾期作废;
2)、承包人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
3)、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 42天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承包人接受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在做出处理结果答复 28天内完成赔付;不接受按争议解决。
4)、竣工阶段发包人接受了承包人递交并经监理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承包人不能再对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的事项提出索赔要求;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发生的索赔。合同终止后承包人失去索赔权利。
2、发包人的索赔:包括承包人应承担的赔偿扣款和缺陷责任期的延长;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没有天数的限制)
九、 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包人可以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
2)、对于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天内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协议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违约情况: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持续时间超过 56天以上;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2)、发包人违约的处理
①、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除了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无力履行的情况外,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通知后 28天内仍不履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暂停施工 28天内仍不纠正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②、 违约解除合同:属于发包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合同的情况。
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28天内应支付的费用:
①、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②、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③、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发包人尚未支付的金额;
④、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赔偿;
⑤、由于接触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⑥、质保金和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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