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参考答案】
1.建设单位不应支付脚手架搭设增加的费用。其原因是:在投标报价中施工单位没有要求增加此部分费用,则根据招标文件原则,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在工程范围不变的情况下,工程费用不予调整。
2.
(1)建设单位不应支付石材保护增加费用。其原因是:对石材进行保护是施工单位为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一般在建设单位没有批准追加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技术措施费用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2)口头通知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但是即便是口头通知变为监理通知,由于施工单位所报的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中已经包含了技术措施费,且建设单位没有认可追加费用,所以此项费用也不能增加。
3.建设单位应当支付3月1日~3月9日共9天的停工补偿费用,共计9×6000=5.4(万元)。
4.建设单位应承担因工期延误造成的工期赔偿。其原因是:建设单位应该考虑到石材运输过程中的各种因素,不属于不可抗力,应予支付工期,不予补偿费用。
5.建设单位应增补的费用为:
会议停工补偿:5.4万元;
石材保管费:3.4万元;
工期延误补偿:3.6万元;
共计:12.4万元。
案例二
【参考答案】
1.所谓指示变更,是指工程师在业主授权范围内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在确属需要时发布变更指示。指示的内容应包括详细的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部门文件图纸,以及变更处理的原则。
2.事件1中,承包人要求补偿减小的工程量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的损失的行为妥当。
工程师发布删减工作量的变更指示后,承包商不再实施这部分工作,合同价中各种直接费部分没有受到损害,但是摊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实际不能合理回收。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损失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提出具体的证明资料,要求补偿。
工程师应当与合同双方协商后确定一笔补偿金额加人到合同价中。
3.工程变更对合同条件内约定的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性的改动,只是对施工方法、内容作局部性改动,属于正常的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即可。
合同变更属于对原合同进行实质性改动,应当由业主和承包商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变更。
就事件2来看,该变更属于工程变更,应当听从工程师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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