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不妥之处:在设计交底前,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员熟悉设计文件。
正确做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
(2)不妥之处: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正确做法: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2.事件2中的不妥之处: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后报送建设单位。
理由:不需要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
3.总监理工程师对事件3的处理不正确。
理由: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测量控制点不属于监理员的职责。总监理工程师应指派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以上工作。
4.(1)不妥之处:分包单位在桩基础工程施工完成后,向监理单位报送了工程结算书和工程款支付申请。
理由:分包单位不能直接将工程结算书和工程款支付申请向监理单位报送。
(2)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审核了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并签字同意进行结算。
理由:监理单位不能直接审核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应退回分包单位的申请,签发监理通知,督促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5.事件5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制订进度控制方案的依据不正确。
正确做法:主要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和经过批准的施工,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
【案例二】
1.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1)公开招标的优点是:投标的承包商多、范围广、竞争激烈,业主有较大的选择余地,能获得有竞争性的报价。其缺点是:由于申请投标人较多,一般要设置资格预审程序,而且评标的工作量也较大,所需招标时间长、费用高。
(2)邀请招标的优点是:不需要发布招标公告和设置资格预审程序,节约招标费用和节省时间;由于对投标人以往的业绩和履约能力比较了解,减小了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违约的风险。
为了体现公开竞争和便于招标人选择综合能力最强的投标人中标,仍要求在投标书内报送表明投标人资质能力的有关证明材料,作为评标时的评审内容之一(通常称为资格后审)。其缺点是:由于邀请范围较小、选择面窄,可能排斥了某些在技术上或报价上有竞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因此投标竞争的激烈程度相对较差。
2.根据《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发包建设任务: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_T-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三】
1.业主与施工单位选择的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不恰当。
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条件一般为:
(1)招标时的设计深度已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工程设计图纸完整齐全,项目范围及工程量计算依据确切,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不会出现较太的设计变更,承包方依据的报价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不会有较大的差异。
(2)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的中小型工程,承包方一般在报价时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
(3)合同工期较短,一般为工期在1年之内的工程。
2.(1)不妥之处一:乙方不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正确做法:乙方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应承担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2)不妥之处二: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和地下主要管线资料,供乙方参考使用。
正确做法:甲方应保证保证资料(数据)真实、准确,作为乙方现场施工的依据。
(3)不妥之处三: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正确做法:不允许分包单位再次分包。
(4)不妥之处四:监理工程师应当对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
正确做法:乙方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供其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或监理工程师职责不应出现在施工合同中)。
(5)不妥之处五:监理工程师按乙方提供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核实工程(计量)。
正确做法:监理工程师应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
3.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如下:
(1)人员的素质;
(2)工程材料;
(3)机械设备;
(4)工艺方法、操作方法和施工方案;
(5)技术环境、作业环境、管理环境等
4.不可抗力风险承担责任的原则如下: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承、发包双方人员伤亡损失,分别由各自负责。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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