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发布天津市健康管理师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通知。该通知内容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及相关人员:
现将《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 12月 28日
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天津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经过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备案,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是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 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体制。
(一)市人社局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宏观管理。
(二)市鉴定中心负责全市范围内各类评价机构的属地备案和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工作;负责指导评价机构制定评价规范和试题试卷命制,提供技术支持和证书查询等服务,并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监督工作。
(三)各评价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负责备案申请、认定实施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工作。
第四条 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探索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沟通衔接机制,推进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
第五条 依照本规程实施并发放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人才统计和认定范围,作为落实有关人才政策的依据。
第二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范围和依据
第六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依照《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七条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是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制定;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由评价机构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 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级别。用人单位也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设立特级技师、首 席技师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一般按五个级别开展技能等级认定。
第三章 评价机构的遴选
第九条 发挥市场、社会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积极培育发展各类人才评价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逐步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评价职能。
第十条 市鉴定中心面向全市公开征集遴选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评价机构。评价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或机构编制部门登记(或注册)设立。
第十一条 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独立法人机构(含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天津市依法登记,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
(三)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队伍,以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
(四)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其中用人单位还应建立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待遇相挂钩的长效机制;
(五)应制定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质量管理、证书管理等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的遴选程序
(一)申请。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单位向市鉴定中心提出备案申请,市鉴定中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二)评估。市鉴定中心组织专家,采取远程或现场评估形式,通过材料审核、质询答辩和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技术评估,提出专家技术评估意见。
(三)备案。市鉴定中心根据专家意见进行综合评议,遴选确定评价机构及其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示通过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复核。经复核的评价机构,由市鉴定中心发放备案回函,完成本市备案。备案有效期为3年,实行动态调整。
(四)公布。完成备案的评价机构须签署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承诺书,并在技能人才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应坚持人才以用为本的原则,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认定结果要经得起市场检验、为社会广泛认可。
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自主评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对其他用人单位和社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服务。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时,评价职业(工种)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活动;评价职业(工种)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依据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评价规范开展认定。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结合实际确定评价内容和方式,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工作业绩评审、过程考核、竞赛选拔等多种认定方式,对劳动者(含准备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开展评价命制试题试卷时,应当按照命题技术规程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应当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质量管理、证书管理和收费标准等管理办法,广泛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评价机构应当建立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完善考核评价场地设施设备等,确保评价工作质量。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在具体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应制定认定计划并向市鉴定中心备案。评价机构应按照工作计划落实场地、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规范实施认定工作。市鉴定中心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委派质量督导员进行现场质量督导。
第十八条 对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市鉴定中心对其认定结果予以确认,由评价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编码规则(附件1)生成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并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附件2),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与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应定期报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情况统计表,应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放数据报送市鉴定中心,持证人员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同时,应妥善保管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纸质资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
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第二十条 市鉴定中心根据评价机构的需要,可在题库开发、考评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服务。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实行属地化管理,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
第二十二条 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等监管模式,通过调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抽查检查;对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报道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评价机构“红黑榜”机制。市人社局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监管,结合现场督导和社会反响等方面开展评估,每三年调整并公布“红黑榜”名单。被评为“红色”的评价机构,备案有效期满后可申请连续备案;被评为“黑色”的评级机构,退出评价机构目录。
第二十四条 评价机构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过程中,不履行工作承诺的,经调查核实,退出评价机构目录;涉嫌违纪违法的,交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评价机构退出评价机构目录的,应承担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妥善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和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原文地址:http://hrss.tj.gov.cn/jsdw/zyjnjdzx/jddt/202101/t20210107_52896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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