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浙劳培[1997]317号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省、市、地鉴定中心,国家职业技术鉴定所:
现将《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劳动厅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和《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指导本规程在全省的组织实施。各市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规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规程的实施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是职业技能鉴定具体实施机构,按建所(站)单位的隶属关系和鉴定范围,由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业务指导。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承担下列工作:
1、为鉴定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检测仪器、原材料和能源等;
2、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的报名申请和咨询服务工作;
3、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报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后发给准考证;
4、组织制订考核方案,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并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具体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提供考务服务;
5、安排阅卷和登分;
6、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成绩登记表》,报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7、负责原始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必须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规范实施鉴定。在组织鉴定时,其考评组由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派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不得自行组织考评组。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严格按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用。其开支项目是:开展鉴定工作所需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的消耗。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按劳动部的统一要求,由省、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或委托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场地、设备、检测手段、人员是否符合标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各方面对鉴定的反映等。年检结果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统一公布。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是在规定的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十一条 考评人员分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种。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的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十二条 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是:
1、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2、考评人员应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考评人员应遵守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考评员实行资格、考核、认证制度。考评员的培训、考核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合格者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核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及胸卡。
第十四条 考评人员按本规程第二章第五条对鉴定所、站的管理权限相对应的管理关系,由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聘任、调度和使用,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采用不定期轮换方式派遣考评员,组成考评小组。考评组设考评组长一人,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对考评小组评定成绩签字(盖章)。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提交相应的鉴定中心审定,对处理不服的由相应劳动行政部门裁决。
2、考评员在同一个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得超过三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应少于三分之一。
3、考评员当有任教班学员或亲属参加鉴定时,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建立考评人员档案和年度考核制度。考评人员任期三年,聘任期满,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复核或新一轮培训、考核,并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由省、市地鉴定中心决定重新聘任与否。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统一命题。鉴定试题必须依据《技术等级标准》、《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以及劳动部统一要求编制。
第十七条 凡部、省已建立题库的工种(专业),全省一律从题库中提取试题进行鉴定。其提取方式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试卷内容包括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试卷采取保密方式发送和印刷。一旦发生失密,必须立即向上一级汇报,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凡部、省尚未建立题库的工种,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省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名师编制试题,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必须从省级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命题。
第五章 职业技能鉴定的考务管理
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逐步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定期鉴定由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制订计划,安排鉴定公告的发布。鉴定公告的内容包括:鉴定工种的名称、类别、等级、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的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条件等基本内容。
鉴定公告需经相应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考场管理和组织鉴定工作,劳动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派员巡视检查。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考场规则是:
1、开考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查验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是否与应考人、应考工种相符。开考前五分钟监考人员宣布考场纪律,拆封试卷。
2、理论考试采取闭卷、笔试形式,一人一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每人一个工位,可交替进行。
3、严格执行考场纪律,防止考生夹带、偷看、传送答案、交头接耳、代考等舞弊行为。对违反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考试、直至取消考试资格等处理。
4、考务人员在现场须佩戴有关标志。并认真做好考场记录、评分表签字和成绩统计、汇总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报表制度。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每次鉴定后,应填写统计报表,报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各市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每半年汇总一次,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省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鉴定一般应在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内进行,确属必要在所(站)外鉴定的须向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其鉴定场所、设备和其他条件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标准后方可进行鉴定。
第六章 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办理程序为: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报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查汇总,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定。证书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浙劳部[1995]244号文规定填写,经劳动行政部门编码验印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把证书送交本人。
第二十六条 证书验印:
1、在鉴定考核机构栏,按《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规定的发证权限盖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工人考核机构的印章。
2、在发证机关栏,按发证权限盖相应劳动行政部门印章。
3、在证书照片下角处按发证权限盖相应劳动行政部门钢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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