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机构、鉴定机构、职业院校、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
为落实国务院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的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要求,结合我市职业资格鉴定工作实际开展情况,现就我市退出职业的资格鉴定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9月30日起,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市职业技能培训研究室)(以下简称“中心”)不再受理第一批取消职业的职业资格鉴定申报(含补考)。自2020年12月31日起,不再受理第二批取消职业的职业资格鉴定申报(含补考)。现有准入类职业和计划转为准入类职业的鉴定申报按现有规定执行。(退出职业批次情况见附件)
二、于2020年9月1日前按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证书培养计划招生并完成入学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学生,或企业招收的企业新型学徒,可根据职业技能培养安排和考生实际意愿,继续申报相应职业的职业资格鉴定,也可向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机构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机构信息可通过国家技能人才评价信息服务平台查询)
三、分批组织最后一期全市集中定点考试报名工作,并视疫情防控工作具体情况,适时安排鉴定考试。具体报名、考试时间及安排以中心后续通知为准。
四、全部鉴定考试活动原则上应在完成鉴定申报后3个月内完成。如因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因素影响无法按期完成的,可视实际情况适当顺延,原则上顺延期不得超过1个月。
五、中心将加强职业资格鉴定的综合管理,妥善处理退出职业的各项鉴定收尾工作。将加快推动等级认定工作开展,做好技术指导服务,扩大等级认定备案机构数量及职业覆盖面。
六、各鉴定机构应克服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按照《市人社局关于恢复线下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疫情防控的工作指南》要求,积极承担任务,按时限完成鉴定工作。
七、各申报机构要按规定进行申报,申报工作应在规定鉴定终止受理日前完成(以完成鉴定费缴纳时间为准)。对因目录退出不再开展鉴定的政策做好学员的解释工作。
八、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职业资格鉴定的资格审核管理,加强鉴定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鉴定质量。严格执行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程,严禁违规、突击发放证书。
九、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机构应充分发挥技能人才评价的主体作用,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要求,积极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活动,配合做好退出职业的职业资格制度与等级认定制度的有效衔接。
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研究室)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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