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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技能人才评价通知​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1年04月25日 ]  【
内 容 摘 要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发布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技能人才评价工作通知​,该通知内容详情如下:

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报名指导 备考指导

甘人社通〔2021〕138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中央在甘、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我省各级各类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评价的范围

  (一)自主评价企业范围: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双备案”管理要求已在人社部完成备案的中央企业在甘单位,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备案的企业均可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1.依法经营,按章纳税,规范管理;

  2.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有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3.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技能含量高,且与本单位业务相关;

  4.按规定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或其他经费,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5.设立评价机构,有相应考评专家、工作人员,能提供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等。

  (二)自主评价对象范围:企业可评价对象包括本企业符合申报要求的在岗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业务外包人员、开展校企合作的院校学生。在本省行业中处于领导地位的大型企业可以接受本行业其他企业的委托,对委托单位的在岗职工、在委托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业务外包人员、开展校企合作的院校学生开展认定工作。

  (三)自主评价职业(工种)范围。《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发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对职业分类大典未列入但企业生产经营中实际存在的技能岗位,可按照相邻相近原则对应到职业分类大典内职业(工种)实施评价,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自主评价范围。

  二、自主评价的依据

  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评价职业(工种)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活动。企业可根据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企业工种(岗位)特殊要求,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申报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无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企业可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自主开发制定企业评价规范。较为成熟和影响较大的企业评价规范,可按程序申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的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划分为五级,由低到高分别是: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企业可以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等级的基础上,自主设置学徒工、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职业技能岗位等级,并明确其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相应技能等级之间的对应关系,企业还可以在各技能等级之间细分层级。

  三、自主评价的方法

  (一)注重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坚持把品德作为评价的首要内容,重点考察劳动者执行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生产、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并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强化生产服务结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

  (二)灵活运用评价方式。在采取考核评价的同时注重考评结合、过程化评价,要把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

  (三)落实技能竞赛评价。发挥以赛促训、以赛促评作用,将职业技能竞赛作为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之一。鼓励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要求,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并将竞赛结果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衔接。支持企业职工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可按规定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四)提升企业评价服务能力。加强企业评价基础能力建设,发挥已有职业技能鉴定技术优势和组织优势,依托设在企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组织开展评价工作。深化产教融合、企校合作,引导院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和课程,支持企业为院校学生提供人才评价服务。

  四、企业备案流程

  (一)申请备案。省内各市州、甘肃矿区和兰州新区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向属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承接职业技能评价监管服务的部门报送相关材料(见附件1)提出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备案申请,省属企业可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中心)备案也可选择到属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承接职业技能评价监管服务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中心)备案。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双备案”管理要求,中央企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后,其驻甘单位向省级中心进行备案。

  (二)受理备案。省级中心或市级中心分别负责受理本级所辖企业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和初步核验,确认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三)评估公示。省人社厅指导省级中心组织专家,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材料核验、现场考察等方式,对申请企业是否有条件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进行技术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并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市州(县区)评估工作由各市州人社部门指导市级中心参照上述程序执行。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各市州人社部门将备案企业名单和备案职业(工种)报省级中心。

  (四)备案公布。省级中心负责汇总本级及各市州公示无异议的备案企业名单,并将各单位备案工种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复核。经部中心复核无误后由省人社厅和各市州人社部门向申请企业出具备案回执(见附件2),省级中心负责将备案企业和备案回执报送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向社会公布。

  (五)动态管理。省级中心负责对全省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备案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定期公布全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企业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五、实施自主评价

  自主评价工作按以下流程组织实施:

  (一)成立评价工作机构。开展自主评价的企业应成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机构,负责考务和监督。应独立组织自主评价,不得交由其他机构代为组织。

  (二)制订评价工作规程。开展自主评价的企业应确定考评内容、方式等报省级中心或市级中心。根据委托协议开展评价的,被委托企业应将委托协议报备案的省级中心或市级中心报备。

  (三)考务组织。开展自主评价的企业可自行命题,也可以使用国家题库,或自行命题与使用国家题库相结合。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独立评价。加强考风考纪监督,完善电子监控设施,由于生产安全等因素不能安装监控的,企业要采取监督措施,做到全程留痕。

  (四)结果公示。开展自主评价的企业要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机构须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五)颁发证书。开展自主评价企业将公示情况和评价结果信息报省级中心或市级中心。经审核通过后,市州备案企业认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合格人员信息由市级中心审核无误后,将证书上网数据报至省级中心,由省级中心统一负责录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对外公开认定结果,开展自主评价企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制定的证书参考样式和编码规则(见附件3),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

  开展自主评价企业面向本单位职工开展认定的,可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相关的评价费用纳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六)兑现待遇。开展自主评价企业应根据评价结果,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兑现相应的薪酬待遇。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社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要建立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监管体系,建立信用档案和退出机制,对违规失信、管理失序的取消认定资质;对管理规范、社会认可度高的自主评价企业,支持其备案成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为其他中小企业和社会人员提供人才评价服务。各市州人社部门应制定本地企业自主评价推进安排计划,主动对接企业,积极送政策上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到应备尽备。各市州人社部门及时跟进此项工作进展情况,按季度上报省人社厅。省人社厅将对各地职业等级认定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进行通报,并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市州进行实地督导。

  (二)省级中心和市级中心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开发、题库建设、试题试卷命制、考务管理服务等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并负责对企业开展自主认定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投诉举报并核实处理。省级中心按照质量督导员培养使用有关要求,对全省外部质量督导员进行培训并颁发证卡。

  (三)开展自主评价企业要坚持人才以用为本原则实施技能等级认定,认定结果要经得起市场检验、为社会广泛认可。要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要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不得超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连续两年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的,视同自行退出。自主评价全过程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质量督导。开展自主评价的企业应妥善保管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纸质资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

  已经备案开展自主评价工作的省属试点企业和完成“双备案”的中央在甘企业开展自主评价工作按本通知执行。

  工作开展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和省级中心联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

  1.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备案材料.docx

  2.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回执.docx

  3.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doc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4月15日

  原文地址:https://www.rst.gansu.gov.cn/def/def/index_1_1329.jsp?trid=40978&rscid=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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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chen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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