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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章节题第六章 劳动关系管理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 2018年12月11日 ]  【

  1、去年年初,某民营企业的400多名员工要求与企业签订一份集体合同。由于企业刚成立尚未组件工会,部分员工就委托本企业的5名员工和当地商会的高某作为代表,向企业提出了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其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

  企业领导经过考虑,接受了员工到表的请求。双方约定在2月25日,由各方的代表在企业的会议室里就集体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集体协商。当日,商会的高某和5名员工作为员工方的代表参加了集体协商会议。企业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并为到场,企业的一位副总经理、人事部门经理和律师3人代表企业参加协商会议。经过认真的讨论,双方就协商内容基本达成一致。高某作为员工方的首席代表在集体合同草案上签了字,副总经理作为企业方的首席代表也签字认可。随后,高某等员工代表向全体员工公布了集体合同草案,但大部人员工对高某的代表资格提出质疑,由此出现了激烈的争辩。

  请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本案例作出评析

  参考答案:

  (1)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以高某为最高代表所签订的集体合同无效。因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集体合同是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由职工代表与企业签订。而上述案例中,高某为当地商会会员而非该民营企业职工,故其签订的集体合同无效。

  该民营企业职工应选择职工代表,再由其职工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2)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企业副总经理签订的集体合同无效。因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签约人应为法定代表人,而副总经理并不是法定代表人。

  该集体合同的企业签约人应由身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总经理签订。

  2、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40小时,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小时,期间安排工间操一次,时间为20分钟,这20分钟计入每日8小时工作时间。职工每月工资不低于2800元,于每月4日前支付,合同有效期自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同年7月中旬,制药公司从人才市场招聘了一批技术工人去新建的制药分厂工作。每个技术工人都和制药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2010年7月15日至2013年7月14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上、下午各4小时,期间无工间休息,工人每月工资不低于2500元。技术工人上班后发现车间药味很浓,连续工作头晕脑涨。部分工人向分厂负责人提出要向总厂工人那样有工间休息,且每月工资不低于2800元。但分厂的答复是总厂集体合同订立在先,分厂设立在后,集体合同对分厂职工无效,分厂职工不能要求和总厂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请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本案例作出评析

  参考答案:

  (1)这是一起因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出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2分)

  (2)《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都具有约束力.制药分厂属于制药公司的一部分,受集体合同的约束和规范,因此该制药公司的集体合同条款也适用于制药分厂。(2分)

  (3)分厂工人与分厂签订劳动合同时,集体合同已经生效,所以,集体合同对这部分工人同样具有效力。(3分)

  (4)《集体合同规定》第6条规定,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可见,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3分)

  (5)综上所述,分厂工人的要求是合理的。企业应做如下调整

  ①按每月工资不低于2800元,补齐所欠差额;(2分)

  ②在劳动合同剩余期限内,按每月工资不低于2800元标准支付分厂工人工资;(2分)

  ③由于工作环境特殊,应适当增加休息时间,并提供一定的防护用具;(2分)

  ④劳动合同其他条款依然有效。(2分)

  3、吕某于2003年8月到某汽车俱乐部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吕某任汽车修理工,每月工资为1000元。2003年9月25日,吕某在工作中铁屑飞入左眼受伤,经专科医院检查,诊断为“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内异物、做角膜裂伤”。2004年8月30日,吕某经所在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十级伤残。2004年9月17日吕某因工伤赔偿为题向所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汽车俱乐部向其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拖欠工资以及仲裁费用等共计3万余元。2004年10月16日,双方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协议。按照协议,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俱乐部向吕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共9000元,吕某自愿放弃其它申诉请求。之后俱乐部向吕某支付了9000元,吕某将工伤证交回,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06年4月15日吕某左眼视力突然下降,到眼科医院治疗,北医院确诊为“左视网膜脱离、左人工晶体眼。”2006年6月16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吕某不符裁决,遂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吕某申请。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委托当地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吕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吕某左眼视网膜脱离与其2003年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被鉴定人吕某的伤残程度为七级。吕某支付了1600元的鉴定费。2006年4月15日至2006年9月间,吕某在眼科医院花费检查费、住院费、医药费共计9945.31元交通费65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汽车俱乐部没有提供吕某离开该汽车俱乐部后再次受伤的证据,陆某提出该俱乐部应当按照2006年以后工伤的相关标准进行赔偿。

  请结合本案例,分析说明一审法院应当如何做出合法公正的裁决。

  参考答案:本案是一起非常特殊而又具有代表性的工伤复发赔偿纠纷案件,牵涉到多个法律问题。

  (1)当事人双方签署赔偿协议并解除劳动关系后,面对新发生的争议如何界定该赔偿协议的性质。(4分)

  ①《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十级工伤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需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据此,吕某根据该赔偿协议拿到了相应的补偿,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赔偿协议应该是有效的。

  ②按常理,吕某拿到补偿、交回工伤证、双方解除关系,该赔偿协议已经得到完全的履行,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到此为止。

  (2)吕某的伤情在两年后发生了变化,其伤残等级提高到七级。(4分)

  ①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的前提条件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相较不同伤残等级所应享受的待遇,原赔偿协议明显存在缺陷,失去了客观存在的基础。

  ②由于吕某享受的赔偿低于国家法定标准,故原赔偿协议由有效转为无效,俱乐部也因此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3)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旧伤复发,吕某能否得到赔偿。(5分)

  ①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生活费自理障碍等级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次月起,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作相应的调整。

  ②尽管该规定是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作出的,但从立法的目的、立法的宗旨去认识,不应生搬套用法律规定,应遵从凡工伤者应得到救济的原则。

  (4)吕某旧伤复发适用的赔偿标准。(5分)

  ①因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适用吕某初次鉴定时的标准更加客观公平。理由是吕某重新要求俱乐部赔偿,也是基于双方原有的劳动关系,既然双方曾就该问题达成过协议,只是赔偿的前提发生了变化,那么,工伤赔偿的标准应当按照原赔偿协议的标准予以确定。

  ②它再次体现了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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