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CPEIA资质管理信息主动公开内容
(一)资质受理情况公开
EP部在受理CPEIA资质申请后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内容包括:
1.EIA机构名称;2.EIA机构所在地;3.资质证书编号;4.申请事项;5.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二)资质审查情况公开
EP部在批准CPEIA资质前向社会公开审查情况,征求申请人和公众意见。公开内容包括:
1.EIA机构名称;2.EIA机构所在地;3.资质证书编号;4.申请事项及相关业绩和人员情况;5.EIA机构基本情况;6.审查意见;7.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三)作出批准资质决定公开
EP部作出批准CPEIA资质决定后向社会公开审批情况。公开内容包括:
1.EIA机构名称;2.资质证书编号;3.批准的事项及内容;4.领证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及相关事项。
(四)EIA机构及人员管理信息公开
公开内容包括:
1.EP部对违规EIA机构及人员的处理信息;
2.省级EP主管部门对EIA机构年度考核结果;
3.EP部发布EIA机构及人员信息,内容包括:
机构名称、所在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机构基本情况、资质证书编号、评价范围、资质有效期;专职EIA工程师(姓名、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类别、有效期)、岗位证书持有人员(姓名、岗位证书编号);机构及人员诚信信息。
七、依申请公开
EIA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执行。
3.2.4熟悉重点领域CPEIA的要求
(按照2014要点分析总结,超出教材)
1、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EP工作的通知[2012]4号
水电项目筹建及准备期相关工程应作为一个整体项目纳入“三通一平”工程开展EIA。水生生态保护的相关措施应列为水电项目筹建及准备期工作内容;围堰工程(包括分期围堰)和河床内导流工程作为主体工程内容,不纳入“三通一平”工程范围。在水电CPEIA中要有“三通一平”工程EI回顾性评价内容。
水电CPEIA要重点论证和落实生态流量、水温恢复、鱼类保护、陆生珍稀动植物保护等措施,明确流域生态保护对策措施的设计、建设、运行以及生态调度工作要求。要重视并做好移民安置的EP措施,落实项目业主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责任。要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完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要加强小水电资源开发EIA工作,防止不合理开发活动造成生态破坏,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2、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EIA管理的通知环发[2013]86号
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CP,应严格执行下列要求:
(一)水利工程、航道、闸坝、港口建设及矿产资源勘探和开采等CP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或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或者在保护区外从事有关工程建设活动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题评价或论证,并将有关报告作为CPEI报告书的重要内容。
(二)国家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应当按照农业部《CP对水生生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管理规范》(农渔发〔2009〕4号)执行。地方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可参照上述管理规范执行。
(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的重点是种质资源保护区主要物种资源和功能分区等情况,CP对保护区功能影响及CP优化布局方案,拟采取的避让、减缓、补救和生态补偿措施等。
(四)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的CPEI报告书在报送EP部门审批前,应征求渔业部门意见。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CP,应按照《渔业法》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3、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EIA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一)突出重点,全程监管。
对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CP,应进一步加强EIA管理,针对EIA文件编制与审批、工程设计与施工、试运行、竣工环保验收等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监管,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要求。其他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如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的CP,其环境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建设单位及其所属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环评单位要加强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并对EIA结论负责;
环境监理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结论负责;
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单位要全面调查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CPEIA审批和监管,在EIA文件审批中对环境风险防范提出明确要求。
(三)环境风险评价的有关要求
1、CP环境风险评价的基本内容
CP环境风险评价是相关项目EIA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改、扩建相关CPEIA应按照相应技术导则要求,科学预测评价突发性事件或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论证重点如下:
(1)从环境风险源、扩散途径、保护目标三方面识别环境风险。环境风险识别应包括生产设施和危险物质的识别,有毒有害物质扩散途径的识别(如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等)以及可能受影响的EP目标的识别。
(2)科学开展环境风险预测。环境风险预测设定的最大可信事故应包括项目施工、营运等过程中生产设施发生火灾、爆炸,危险物质发生泄漏等事故,并充分考虑伴生/次生的危险物质等,从大气、地表水、海洋、地下水、土壤等环境方面考虑并预测评价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3)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结合风险预测结论,有针对性地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并对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充分论证。
2、改扩建项目环境风险评价
改、扩建相关CP应按照现行环境风险防范和管理要求,对现有工程的环境风险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价,针对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提出相应的补救或完善措施,并纳入改、扩建项目“三同时”验收内容。
3、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相关CP风险评价
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相关CP,应严格按照《EIA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做好EIA公众参与工作。项目信息公示等内容中应包含项目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及相应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4、环保部门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相关CP的环评审批
环境风险评价结论应作为相关CPEIA文件结论的主要内容之一。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相关CPEIA文件不予受理;经论证,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相关CPEIA文件不予审批。
环保部门在相关CPEIA文件审批中,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应提出EI后评价的要求。相关CP的EIA文件经批准后,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按《EIA法》要求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四)三同时验收的有关要求
1、环境监理要求
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的相关CP,建设单位应委托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工作,重点关注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以及防范环境风险设施的建设情况,未按要求落实的应及时纠正、补救。环境监理报告应作为试生产审查和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2、CP竣工EP验收监测或调查要求
CP竣工EP验收监测或调查时,应对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相关CP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应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专章;无相关内容的,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其验收申请。
3、环保部门监管要求
各级环保部门应强化CP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按照EIA文件及批复要求,分别对各项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和重点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CP,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逾期未完成整改要求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4、环保部《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EIA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目的:强化EIA的全过程监管
依据:《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EIA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
重点:以化工石化园区和其他排放持久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高风险产业园区为重点,强化规划与CP环评的联动。
(一)化工石化、有色冶炼、制浆造纸等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清洁生产水平要求+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必须在依法设立+EP基础设施齐全+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
在环境风险防控重点区域——居民集中区、医院、学校附近、重要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禁止新建或扩建——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
(二)环评受理和审批
重点关注——环境敏感目标保护、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主管部门相关意见、规划调整控制、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搬迁安置方案、项目依托的公用环保设施或工程是否可行、是否存在环评违法行为
重点关注环境风险评价专章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
重点关注选址选线是否具有环境优化空间——水利水电、铁路、公路、机场、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固废处理处置等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
(三)严格试生产和验收管理
不同意试生产项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不满足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规划调整控制不到位、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搬迁未完成、项目依托的公用环保设施或工程未建成的项目
加强现场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对调试、试运行、开停车等阶段的非正常排放采取有校的处理措施,严防污染事故和扰民。
不予验收并责令限期改正——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项目、环保投诉和信访问题突出且群众合理环境诉求未得到解决的项目
3.2.5CPEIA文件报批时间的有关规定
(删2014大纲中对审批时限的有关规定,但此次总结仍有相关内容)
1、 CPEIA文件报批的有关规定
2004年前,CP都是国家审批制,所以只区分是否需要可行性研究阶段。但是随着<环发〔2004〕164号>《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CPEIA分级审批的通知》,因使用政府资金而实行审批制的CP,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 可行性研究报告 前 完成EIA文件报批手续;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而实行核准制 的CP,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前 完成EIA文件报批手续;除上述外的其他的CP实行备案制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EIA文件报批手续。
2、CPEIA文件审批时限
根据《环评法》第22条CP的EIA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EP行政主管部门审批;CP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EI报告书或者EI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EP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CP的海洋EI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EP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EI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EI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EI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CPEIA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海岸工程CPEI报告书或者EI报告表的审批:
根据《海洋EP法》(2014修订),其程序是取消了“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EP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要求,而是规定:
“海岸工程CP的单位,必须在CP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EI报告书。EI报告书报EP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3.2.6熟悉CPEIA文件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的有关规定
《环评法》第24条CP的EIA文件经批准后,CP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 或者防治污染 、防止生态破坏 的措施 发生 重大变动 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 报批 CP的EIA文件。
CP的EIA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EIA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CPEIA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CP环保管理条例》第12 条还同时规定:“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