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EIA机构应当在发布信息公告、公开EI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EIA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EI报告书报送EP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EIA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的公众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EP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CPEI报告书后,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EI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
EP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EP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公众意见较大的CP,可以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EP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决定后,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告审批或者审核结果。
第十四条 公众可以在有关信息公开后,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EIA机构、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EI报告书的EP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EIA机构、EP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征求意见的公众必须包括受CP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EIA机构、EP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回收的反馈意见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EIA机构,应当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在EI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EP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其对EI报告书中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判断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建议。
EP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时,应当认真考虑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公众认为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EIA机构对公众意见未采纳且未附具说明的,或者对公众意见未采纳的理由说明不成立的,可以向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EP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并附具明确具体的书面意见。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EP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
CPEIA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试行)(环办[2013]103 号)
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EP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EIA工作的公开、透明,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EP主管部门EIA信息,加大EIA公众参与公开力度,依据《EIA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EP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南。
EIA政府信息指EP主管部门在履行EIA文件审批、CP竣工EP验收和CPEIA资质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主动公开范围
(一)EIA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程序。
(二)CPEIA审批,包括:EIA文件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意见、作出的审批决定。
(三)CP竣工EP验收,包括:竣工EP验收申请受理情况、拟作出的验收意见、作出的验收决定。
(四)CPEIA资质管理信息,包括:CPEIA资质受理情况、审查情况、批准的CPEIA资质、EIA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及人员信息。公开EIA信息,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主动公开方式
(一)各级EP主管部门应将主动公开的EIA政府信息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
(二)有条件的部门可采取其他多种公开方式,如通过行政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集中公开;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传媒公开。
三、主动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EIA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EIA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CPEIA文件审批信息的主动公开内容
EI报告书、表项目的审批信息公开按下面要求执行,EI登记表项目的审批信息公开由地方各级EP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一)受理情况公开
各级EP主管部门在受理CPEI报告书、表后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2.建设地点;3.建设单位;4.EIA机构;5.受理日期;6.EI报告书、表全本(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7.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在向EP主管部门提交CPEI报告书、表前,应依法主动公开CPEI报告书、表全本信息,并在提交EI报告书、表全本同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EP主管部门在受理CPEI报告书、表时,应对说明报告进行审核,依法公开EI报告书、表全本信息。
(二)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各级EP主管部门在对CP作出审批意见前,向社会公开拟作出的批准和不予批准EI报告书、表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公开内容包括: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1.项目名称;2.建设地点;3.建设单位;4.EIA机构;5.项目概况;6.主要EI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EI的对策和措施;7.公众参与情况;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EP措施承诺文件;9.听证权利告知;10.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拟不予批准EI报告书、表的项目
1.项目名称;2.建设地点;3.建设单位;4.EIA机构;5.项目概况;6.公众参与情况;7.拟不予批准的原因;8.听证权利告知;9.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三)作出审批决定公开
各级EP主管部门在对CP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EIA报告书、表的审批决定后向社会公开审批情况,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公开内容包括:
1.文件名称、文号、时间及全文;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3.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五、CP竣工EP验收信息的主动公开内容
EI报告书、表项目的验收信息公开按下面要求执行,EI登记表项目的验收信息公开由地方各级EP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一)受理情况公开
各级EP主管部门在受理竣工EP验收申请后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公开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2.建设地点;3.建设单位;4.验收监测(调查)单位;5.受理日期;6.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全本(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
秘密等内容外);7.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在向EP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前,应依法主动公开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全本,并在提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全本同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EP主管部门在受理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时,应对说明报告进行审核,依法公开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全本信息。
(二)拟作出验收意见公开
各级EP主管部门在对CP作出验收意见前,向社会公开拟作出的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的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公开内容包括:
拟验收合格的项目
1.项目名称;2.建设地点;3.建设单位;4.验收监测(调查)单位;5.项目概况;6.环保措施落实情况;7.公众参与情况;8.听证权利告知;9.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拟验收不合格的项目
1.项目名称;2.建设地点;3.建设单位;4.验收监测(调查)单位;5.项目概况;6.公众参与情况;7.验收不合格的原因;8.听证权利告知;9.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三)作出验收决定公开
各级EP主管部门在对CP作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的审批决定后向社会公开审批情况,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公开内容包括:
1.文件名称、文号、时间及全文;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3.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