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监理工程师《工程经济》考点及典型例题:工程计量_第5页
10.合同条款中有关计量的重要条款
《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合同通用条款”中关于计量的重要条款:
1)(55.1)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2)(55.2)合同中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细目的单价和总额中,业主将不另行支付。
3)(56.1)除另有规定外,监理工程师应该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 077-95)中6.2和合同规定,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通过计量来核实工程量和确定其价值,并据此价值按照第60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
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计量工作,并应提供计量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的人员、设备及有关永久工程的记录与图纸。
如果承包人未派人参加上述计量,则由监理工程师所作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如果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计量核实结果不予同意,应在7天之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辩,监理工程师收到此申辩后,应会同承包人复查对记录和图纸的计量审核,或予确认,或予修改。如果承包人不参加此复查,则应认为监理工程师复查核实结果是正确的。
4)(57.1)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合同对部分工程另有规定。
5)(57.2)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并在总额价支付细目支付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其工程量清单每个总额支付细目的分目。该分目须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