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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7年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_第3页

来源: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11月23日 ]

  (九)申报人必须对照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提交评审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数量质量符合本文要求,如果有歧义和模糊部分要充分说明。申报材料一经提交不得修改,申报材料有误造成的不利影响由申报人自行承担。

  十、单位审核和公示

  (一)申报人应根据自身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本通知条件和要求,认真、客观、如实向所在单位一次性提交(过后不补)申报评审材料,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

  1.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

  2.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中栏目是否填写完整(特别是时效),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

  3.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申报材料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范围的规定,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

  4.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资料有效性截止日期为2017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上述资料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不得在申报材料中反映。

  (二)落实评前公示制度。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将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材料第3项)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不便于张榜和网上公示的其他申报材料应统一有序放置在会议室等场所对外开放,以备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 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评委会。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申报材料第8项)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材料第3项)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与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十一、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有关表格,提交规定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鉴别审核和7个工作日的公示,填写评价意见和公示情况表并加盖公章;

  (三)报送单位连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一起密封盖骑缝章报送。

  十二、特殊情况申报要求

  (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还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

  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岗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不受所属系列、专业的限制。申报评审时应在申报材料中作出说明,同时把原岗位职称《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并提交评审,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自从事现岗位工作后起算,不得用原岗位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申报现岗位职称。

  (二)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其人事主管部门同意。

  (三)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规定,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四)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我省评委会评审的,须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后,评委会方可受理。

  十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全脱产学习或公派出国学习1年以上,现仍在学习期间的人员;

  (二)连续病休1年以上,现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三)缓刑人员或刑满释放、劳动教养期满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不满1年,受留用察看处分未满或受行政记大过不满1年的人员。

  十四、评审组织机构和评审申报时间

  (一)深圳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机构为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

  (二)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邮编:518034,联系电话:,83938960,83938644)。

  (三)受理申报时间为2017年12月11日至2017年12月22日(公休日除外)。受理地址为:深圳市财政委员会附一楼办事大厅1号窗口

  (四)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920元。无论评审结果通过与否,所缴费用均不退还。

  十五、评审程序

  为了维护评审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和独立性,评委会坚持结构化评分、面试评审和无记名表决,坚持严格的申报材料填写、工作交叉复合、全部节点随机抽签和全过程纪检监督,继续按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程序(附件4)开展工作,严肃评审纪律,不断提高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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