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合并交易,即除判断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情况以外的其他企业合并。
(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原则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应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涉及:
1.确定购买方。
2.确定购买日。
3.确定企业合并成本。
4.将企业合并成本在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分配。
5.处理企业合并成本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差额,若前者大于后者,该差额应确认为商誉;反之,该差额应计人合并当期损益。
6.如果在购买日或合并当期期末无法合理确定企业合并成本或合并中取得有关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购买方应以暂时确定的价值为基础对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进行核算,继后根据取得的进一步信息的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7.编制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不同合并方式下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1.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1)购买日因进行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该成本与作为合并对价支付的有关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的处理。
(2)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2.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类似,不同之处在于该合并方式下,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是作为个别报表中的项自列示,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也是作为购买方账簿及个别财务报表中的资产列示。
(三)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特别考虑
1.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人当期投资收益。
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
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
(四)反向购买的处理
非上市公司以所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等资产为对价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构成反向购买的,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未持有任何资产、负债或仅持有现金、交易性金融资产等不构成业务的资产或负债的,购买企业应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
2.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保留的资产、负债构成业务的,对于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企业合并成本与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
(五)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的会计处理
1.从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角度,其自子公司少数股东处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反映。
(六)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处理
1.从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角度,应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确认有关处置损益。
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被投资单位应当纳人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七)被购买方的会计处理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被购买方在企业合井后仍持续经营的,被购买方可以按合并中确定的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调账,其他情况下被购买方不应因企业合并改记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
(八)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会计处理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九) 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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