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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三章章节测试题_第3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6年6月8日 ]  【

  三、判断题

  1.自拆自建行为也需要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 )

  2.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行为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 )

  3.国家一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管理职责是负责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 ( )

  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拆迁申请和规定提交的批准文件后,应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不宜对拆迁范围进行现场调查。 ( )

  5.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所发生的民事关系主要是拆迁补偿安置,对于拆迁补偿安置以及相关的问题,拆迁当事人应该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 )

  6.拆除代管房屋是否公证,由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 ( )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但可以接受拆迁委托。 ( )

  8.《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

  9.货币补偿指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的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 ( )

  10.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可以作产权调换,也可以货币补偿。( )

  11.一幢房屋,其价值仅受建筑结构、区位等影响,不受产权状况的影响。 ( )

  12.在拆迁房屋评估时,要考虑房屋本身及占用的土地,不用考虑被拆迁人拥有的院落及附属设施。 ( )

  13.房地产是实物、权益和区位三者的结合物。实物是其中具体的部分,如建筑物的结构、外观、质量、功能和土地的形状等。权益是其中无形的部分,如房屋的所有权。 ( )

  14.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在被拆除前,拆迁人还应当就该房屋的有关事项向人民法院办理证据保全。 ( )

  15.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 )

  16.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是被拆迁房屋的公开房地产市场价值,并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 )

  17.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 )

  18.拆迁估价实务中,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 )

  19.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9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

  20.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

  21.如果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

  22.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

  23.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应计入裁决时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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