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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第八章考点: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9年11月19日 ]  【

  (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部门

  根据《资产评估法》,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就房地产估价师而言,从事房地产估价,应当加入房地产估价机构并经注册后,方可执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部门为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种类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和撤销注册。

  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需由当事人申请;

  注销注册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由国务院建住房城乡设主管部门依职权直接作出;

  撤销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直接作出。

  (四)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条件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条件为:

  (1)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

  (2)受聘于房地产估价机构;

  (3)达到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4)无不予注册的情形。

  不予注册的情形有: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3)因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4)因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5)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申请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

  (8)为现职公务员的;

  (9)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五)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

  自2016年10月20日起,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试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房地产估价师申请初始、变更、延续、注销注册的,应通过“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注册申请。

  申请新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注册的,应在申报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或者分支机构备案的同时,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六)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提交的材料

注册种类

初始注册

延续注册

变更注册

资料

申请表

申请表

申请表

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

-

-

劳动合同

新劳动合同+解除旧劳动合同证明

档案证明

-

档案证明

社保凭证

-

社保凭证

继教合格证明

-

特殊人员

不需要

需要

离退休人员

提供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离退休证的影印件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从事房地产教学、研究的人员

所在单位同意其注册的书面意见

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

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影印件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从事房地产教学、研究的人员取得执业资格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参照本办法注册,但不得担任房地产估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

  (七)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决定

  对申请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八)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有效期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应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注册。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有效期延续3年。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的注册有效期,仍为原注册有效期。

  (九)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注册证书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凭证。

  注册证书注销(含失效、撤销)的情形,如下:

注册证书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聘用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

依法被撤销注册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行政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其他情形

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受到刑事处罚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四、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监管

  (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体制

  统一管理:国务院住建部;

  辖内管理: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省一级房地产主管部门,针对《网上注册》,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2)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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