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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第八章考点: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_第3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9年11月19日 ]  【

  1.权利

  (1)发起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

  (2)使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称;

  (3)在规定范围内执行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

  (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

  (5)签署房地产估价报告;

  (6)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7)参加继续教育;

  (8)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9)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2.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

  (2)执行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和标准;

  (3)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4)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5)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6)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7)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

  1.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受聘于一个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单位;经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后,方能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执业。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相符的房地产估价活动。

  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执业活动,由聘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4.房地产估价师在房地产估价过程中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聘用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追偿。

  (四)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组织,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即3年内,继续教育的时间为120学时,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

  (五)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禁止行为

  (1)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5)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6)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7)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8)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9)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10)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11)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1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先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立信用档案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七)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1)查注册证书;

  (2)查报告及文档;

  (3)询问报告签署人员;

  (4)纠正违法、违规,以及违反规范、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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