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物权与债权
一、物的种类
(一)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动产物权经交付而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需要经过登记。
(二)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为流通物。
法律限制或者禁止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为限制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其权利的转移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有的还要经过管理部门批准。
(三)主物和从物
两个以上独立的物相互配合,为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到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为主物,起从属作用的为从物。
构成从物的要件有3个:
(1)独立而非主物的成分;
(2)助主物的效用;
(3)与主物同属于一人。
(四)原物和孳息
1.原物的收益为其孳息。
2.孳息分为:
(1)天然孳息,树木的果实和动物的子畜。
(2)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收益,如存款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
3.孳息归原物的所有权人所有。
(五)特定物和不定物
(六)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
二、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同一物上不能有内容不相容的两种以上的物权并存。
(二)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
(2)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3)主物权和从物权。(如:所有权和抵押权)
(4)所有权和限制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限制物权)
(三)物权的效力
(1)排他效力。同一标的物,不允许有两个物权同时并存。如甲就某物享有所有权,则乙不能再享有所有权。
(2)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权,包括:
①就同一标的物,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②性质相容的物权并存时,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时间优先)
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时,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如抵押权和所有权,在抵押物处置时)
(3)追及效力。物权成立后,无论标的物在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追及标的物行使其权利。
(四)物权的特征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确定,而不能由民事权利主体随意创设。
(2)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取得和变动均需采取公开的,表现物权变动的方式,即登记。
(3)物权优先原则。物权优于一般的债权。房地产抵押登记后的担保物权,可对抗第三人的一般债权。
三、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一般原理
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项权能。四项权能可以与所有权分离,所有权人不丧失所有权,但受到限制。
(二)共有
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因共有关系消灭而分割共有财产时,分割方法:(1)实物分割;(2)变价分割;(3)作价补偿。
(三)不动产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包括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等。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四、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或收益的权利。特点:
①用益物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或动产;
②用益物权是他物权;
③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重在取得物的使用价值。
(二)用益物权的分类
1.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用途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2.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3.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
①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②地役权是使自己土地便利的权利;
③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五、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述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
特征:
①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②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是他物权;
③担保物权是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是以对所有人的处分权能加以限制而实现这一目的;
④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二)担保物权的分类
(1)抵押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其他实现抵押权的行为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动产或权利凭证处分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①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有或者有权处分的特定的财产设定的物权;
③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④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变卖所得优先受偿。
(2)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动产或权利凭证处分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