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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问答

来源:安徽税务  [2020年3月28日]  【

  问: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哪些?

  答:

  我省出台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免、减、缓、延四大类。

  第一是“免”。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 )单位缴费部分;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免征政策。

  第二是“减”。2020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第三是“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包括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享受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已停保的企业和完全停产的企业,不纳入缓缴社会保险费范围。

  第四是“延”。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单位参保和补缴手续,补缴涉及属于减免政策费款所属期的单位缴费部分,经划型后可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减免。延缴不收取滞纳金。

  问:我省参保单位的类型如何确定?用人单位可通过什么渠道知晓是否符合减免政策?

  答:

  我省对企业所属类型的划分,严格按照工信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规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划分类型。

  相关部门已有划定结果的,直接采用现有结果;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牵头负责企业划型工作。参保单位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出变更申请。

  减免结果可咨询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或者通过缴费通知单、缴费核定单等途径确认。

  问:暂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企业怎么办?

  答:

  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对于短时间难以划型的,暂按中小微企业执行,待准确划型后再据实调整。

  问: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

  我省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2月至4月。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问:社保减免政策对新开户企业能否减免?对于企业参保缴费年限是否有要求?

  答:

  减免政策执行期间,新设企业要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对新参保企业要及时做好减免类型划型工作,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因疫情影响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

  问: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如何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

  答: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其中,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的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可截至2020年4月底测算。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问:哪些情形不属于减免范围?

  答: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应由个人缴费部分,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问:参保单位是否需要办理申请减免的手续?

  答:

  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经相关部门数据比对认定,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问:参保单位2月份已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如何处理?

  答:

  已缴纳减免期间应减免费用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抵退。对于中小微企业,可以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问:参保单位2月份未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如何处理?

  答:

  对2020年2月经确认未征收入库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与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一并形成征缴计划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及时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征缴计划交互税务征管系统,并通知参保单位申报缴费。

  问:执行社保费减免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企业,能否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如何办理缓缴手续?

  答: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包括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确定的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

  问: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缓缴吗?

  答:

  职工个人缴费原则上不缓缴。如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申请缓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问:在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可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吗?

  答:

  可以。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问:企业在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是否影响职工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

  减免政策执行期间,各地仍按现行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不影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问: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个人养老待遇和权益会受影响吗?

  答:

  减免政策不会影响参保人员养老待遇,不会减损个人权益。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缴费与待遇直接相关,个人缴费时间长短、缴费水平高低直接关系个人权益,影响本人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为确保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这次减免只减免企业单位缴费部分,重点是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同时要求企业要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问:社保缴费免征、暂缓期间,单位给员工缴纳社保是否按原流程操作?

  答:

  无论是免征、减半征收的参保单位,以及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不缓缴职工个人缴费的,参保单位都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同时缓缴职工个人缴费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代扣职工个人缴费,缓缴期满要及时补缴单位和职工缴费。减免缓期间用人单位仍需申报缴费人员增减业务,办理税务缴费申报,流程仍按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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