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试点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税车辆,自2020年2月1日起,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四个地区试点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自2020年6月1日起,将应用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机制扩大到全国其他地区。
2.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正式施行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处理方式确认;
(2)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的处理方式确认;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正式施行
为进一步遏制虚开发票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总局特制定《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有关事项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情形;
二、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情形;
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处理方式确认;
四、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处理方式确认;
五、对存在涉税风险、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的规定。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本市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同时,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提高涉税事项网上办理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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