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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天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模拟题库(15)_第8页

考试网   [2017年6月22日]  【

  四、案例分析题

  (一)

  1.B【解析】《会计法》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A【解析】《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ABC【解析】根据《会计法》第46条的规定,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4.ABD【解析】《会计法》第38条第2款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5.C【解析】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交接会计资料存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二)

  1.AD【解析】坚持准则是指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所左右,李某听从领导的安排对财务报表做“技术处理”,没有坚持准则。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如实反映和披露单位经济业务事项,李某在财务报表上做假,违背了客观公正的要求。

  2.ABC【解析】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包括:①依法办事;②实事求是;③如实反映。

  3.ABCD【解析】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内容包括:①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教育;②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教育;③会计职业道德警示教育;④其他教育。与会计职业道德相关的其他教育主要有形势教育、品德教育、法制教育等。

  4.ACD【解析】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熟悉准则;遵循准则;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5.ABCD【解析】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组织与实施要依靠财政部门的组织推动、会计行业的自律、单位的内部监督、社会各界的监督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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