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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证《财经法规》试题及答案十_第10页

考试网   [2016年8月10日]  【

  四、案例分析题

  (一)

  1.[答案]B

  【精析】作为被追索人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的责任为连带责任。但是按《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负担保责任,故B公司对D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2.[答案]ABC

  【精析】追索金额是指持票人或者其他追索权人向偿还义务人行使追索权,请求其支付的金额。追索金额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3.[答案]A

  【精析】持票人应当在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超3 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4.[答案]BCD

  【精析】《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5.[答案]ABD

  【精析】收款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双重权利。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并不意味着付款人因此而承担付款的义务。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付款人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据此委托为承兑行为后,付款人就承担了票据责任,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是委托他人付款,这就必须保证该付款得以实现。如果持票人依法请求付款时,而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应该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二)

  1.[答案]B

  【精析】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6400×45000十6400×60%×45000=460800000(元)。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460800000×17%=78336000(元)。

  2.[答案]D

  【精析】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8600×45000×17%=65790000(元)。

  3.[答案]AD

  【精析】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4.[答案]ABCD

  【精析】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有: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③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④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

  5.[答案]AD

  【精柝】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的,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白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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