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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证《财经法规》试题及答案五_第10页

考试网   [2016年8月9日]  【

  四、案例分析题

  1.(1)【答案及解析】AB。本题考核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根据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故选AB。

  (2)【答案及解析】D。本题考核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40×17%+1×7%=6.87(万元)。故选D。

  (3)【答案及解析】A。本题考核增值税的计算。

  销项税额=93.6÷(1+17%)×17%=13.6(万元)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40×17%+1×7%=6.87(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13.6-6.87=6.73(万元),故选A。

  (4)【答案及解析】AD。本题考核支票的授权补记事项。根据规定,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都可以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故选AD。

  (5)【答案及解析】BCD。本题考核票据背书行为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票据的收款人;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第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本题中,出纳所盖的背书人签章和所写的被背书人名称正好相反,此举会导致汇票背书不连续,承兑银行拒绝付款。故选BCD。

  2.(1)【答案及解析】B。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故选B。

  (2)【答案及解析】AC。根据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故选AC。

  (3)【答案及解析】AC。根据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本题中,该企业少缴税款并非是计算失误,而是违反税法,采取虚假纳税申报,其行为在性质上已构成偷税。因此,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故选AC。

  (4)【答案及解析】B。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故选B。

  (5)【答案及解析】A。根据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本题中,该征管科没有经县国税局局长批准,而是经征管科科长批准就决定对成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符合法定程序。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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