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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福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试题及答案九_第8页

考试网   [2016年8月2日]  【

  三、判断题

  1.√【解析】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但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2.×【解析】资产负债表反映公司、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利润表主要反映公司、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即利润或亏损情况。

  3.√【解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4.√【解析】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5.√【解析】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时,可行使票据的追索权。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6.×【解析】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7.×【解析】支票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8.×【解析】企业及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

  9.√【解析】会计人员对违反《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这是会计人员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0.√【解析】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三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11.√【解析】移交人员不得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卸责任,仍然应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2.√【解析】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

  13.√【解析】《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2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14.√【解析】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15.×【解析】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会计法赋予了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中的权利和责任。

  16.√【解析】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有计划地筹集、分配和管理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

  17.√【解析】会计人员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18.√【解析】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等形式进行补救。

  19.×【解析】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0.√【解析】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该账户可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拔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不得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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